四、强化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认识在不断深入,被追诉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得到了逐步改善,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的观念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均有所体现。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辩护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刑事辩护率低下以及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力、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凸显时期、犯罪高发时期,查明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相当艰巨,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日益增大。实践中为了办案而违反程序、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认识到,惩罚犯罪不能通过削弱人权保障来实现,而强调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也并非忽视其惩罚犯罪的价值,必然产生影响惩罚犯罪的效果。相反,只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尊重与保护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人权保障包括三大范畴:其一,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合法权利;其二,保障被害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其三,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犯罪的侵害。而被追诉人的权利则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心之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各项具体制度中注意加强和完善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具体包括:(1)完善辩护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4)完善侦查程序,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5)完善审判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6)完善执行程序,增加社区矫正等规定;(7)增设特别程序,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人的保护。特别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久禁不绝的刑讯逼供现象,立法修改采取了一系列组合措施,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同时对讯问实行录音录像制度。这些修改规定和完善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使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