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刘艳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冯某因民事赔偿纠纷将被告人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书确定,由王某赔偿冯某人民币6.5万元。后王某没有履行经付义务,冯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达到少赔冯某经济损失的目的,王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其想法让冯某少要钱,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张某3000元好处费。合谋后,王谋向张某指认了冯某。在法院通知王某和冯革去法院处理执行事宜时,王某遂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想法截住冯某,让冯某撤诉,且将冯某的行车路线、所乘客车牌号及司机电话告诉张某。张某即联系被告人林某(未成年)和马某(未成年)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冯某所经路段的一个加油站内,将被害人冯某所乘坐的客车拦住,张某与林某上车对冯某恐吓和殴打,将其强行拖下客车,后该三人将冯某塞进出租车后拘禁至汽车站、某旅馆等处。期间,王某指使张某等人强迫冯某违背本人意愿,写下“王某款已付清,同意撤出对王某的执行申请”的书面字据,并于当日下午到法院撤回对王某的民事执行申请。后张某又将冯某拘禁至某旅馆,次日上午,张某、林某和王某相继到了冯某的房间,王某将2万元现金放到冯某的床上后离开。张某和林某将床上的2万元每人拿了一万元后将冯某带到另一租房内,在此,林某将其所拿那沓钱中的4000元据为己有,其余6000元交给冯某后离开。当日下午,张某又将冯某带回以前的旅馆内,将其所拿那沓钱中的5000元据为己有,其余5000元交给冯某后二人分开。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了被害人的合法债权,被告人王某为减少自己履行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林某、马某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和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违背意志放弃其合法债权,以此来消除自己对被害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使自己的财产消极增加,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且具有当场取财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四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等行为,但被害人在法院作笔录以及在旅馆住宿期间均有报案的机会,原审被告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延缓性,尚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因害怕事后报复,意志受到胁迫,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放弃债权,故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子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