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一旦儒家重回政治意识型态领域,却也带来了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在经过五四以降的诸多反传统运动后,知识分子群体已经普遍放弃了儒家思想资源,如今出现如此迅猛的儒家回潮,无疑短时间让人目眩神迷,不明白儒家与自由宪政的嫁接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内容。但持此论调者,却已在宣称,可以走出一条“中国模式”的东方政治道路,而与西方主流政治价值作出区隔。
将儒家视为政治道统,意味着在今天不再将儒家局限为一种修心养性、教化德性的文化传统,而是强调儒家在政治层面上的“本土化优势”。也就是说,儒家不仅在政治的价值层面有西方自由宪政传统所不逮之处,而且在治理技术方面也具有其独特的“先发”优势。
那么历史与现实真如这些知识分子所认为的那样,儒家在政治层面的价值果真有其独到之处,以至于我们可以自信地回答,在现代政治的价值层面和制度设计方面果真可以告别西方,重拾传统?
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需要读者暂时放下心中习惯性的“传统亲切感”与“文化自豪感”,毕竟我们并非在探讨心灵的安顿、文化的传承,而是在探讨现代社会中,该以何种合理的政治价值与制度来实现公平与正义,让政治秩序得以稳定的转型。
从思想史角度来看,孔子发展“仁”与“礼”的观念,大致是试图用精神╱道德性的力量作为政治的基础,如“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是明证。但从历史层面看,以精神—道德性的维度构造政治秩序,常常需要“刑”、“法”层面的补充与救济,这其实并非儒家的特有缺陷,汉初的黄老学说即为道家与法家相互融合的结果,工具主义的法家在政治控制的效用方面,也历来成为皇权极为重视的资源,所以才有汉宣帝那句著名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后世儒家兼重“礼”、“法”,如董仲舒就认为“刑”、“德”不可偏废,由此大致可见儒法二家已逐渐合流,这也显示出儒家的“德治”与“礼治”本身不足以担当政治治理的任务,而更接近于一种杂道德和法律为一体的治理模式。
不过发此保守论调的知识分子,并不大强调传统政治中的“儒表法里”结构。儒家以人伦基础所建立的礼治及德治,除开乡土社会的宗族基础之外,也自然需要这一重要的法家治理思维。大体而言,法家思维视民间社会为一被控制、被管理的对象,强调严刑峻法的秩序维持作用,进而突出国家的地位,轻忽个人的政治地位。所以我们才会在所谓的“德治”历史背后,在史着中读到大量关于酷吏的记录。所谓“酷吏”,乃是以严刑峻法来实现治理,保证政治秩序的稳定,但悖论的是,“酷吏”本身并不是为实现法律的治理,而是充当政治权力的手段,目标是保证皇权的延续。在此条件下,随着儒家以“礼”入“法”的完成,也让伦理性的“礼”之秩序逐渐演化为僵硬的纲常名教制度,与孔子设礼之精神,已有相当的距离。但毫无疑问,儒家在传统社会的“治理”制度层面,固然可以借助宗族社会来实现某种程度的道德权威效用,但却是在融合了儒法的“礼法”制度前提下,才能完成此项治理重任,其自身无法单独应对大规模的治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