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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

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


万勇


【关键词】Grokster案;美国版权法;间接侵权原则
【全文】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GM诉Grokster案中以9票对0票判决:撤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简易判决的判决,发回重审。 [1] 该判决做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本文拟从该案着手对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论做一初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介绍案情以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本案中涉及到的P2P软件的技术特征,因为其技术特征对于认定侵权是有重要影响的。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点对点)的简称,它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传递的集中化管理模式,它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需首先登陆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基于P2P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关闭任何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用户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换言之,在由安装了P2P软件的计算机构成的网路中,不存在一部集中向其他用户提供所需信息的中心服务器。


  

  早期的P2P网络系统仍然需要一部对各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内的文件进行编目和检索的主服务器,而且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使用。当主服务器关闭时,P2P系统用户就无法进行文件检索并下载特定文件了。因此,早期的P2P系统对信息的传递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控制。新型P2P技术则完全摆脱了对主服务器的依赖。采用这种技术的P2P软件具有直接搜索其他同类软件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的功能,而无需通过主服务器进行文件检索。 [2]


  

  属于这种新型的P2P技术的软件有Grokster提供的KaZaA软件以及Stream Cast提供的Morpheus软件。由于Grokster公司和Stream Cast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上述二款软件,美国MGM(Metro-Goldwyn-Mayer)等数十家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发现,通过这两款P2P软件被分享的文件有90%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中有70%是这些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因此它们起诉这两家公司,认为其在明知用户将使用这两款软件产品从事版权侵权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向用户免费提供该软件产品,从而实质性地帮助了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从用户对软件的使用中获得了巨额收入(软件会自动弹出广告),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本案的初审法院——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判决Grokster公司和Stream Cast既不构成帮助侵权也不构成代位侵权;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此后,MGM等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做出判决,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二、间接侵权责任概述


  

  根据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版权人对于其作品有权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如果他人直接侵犯版权人的上述权利,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或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4] 如果他人以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私利为目的而故意侵犯版权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5]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76年《美国版权法》对于直接侵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它对于间接侵权却没有规定。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论是通过法院判例确立的。法院依据普通法上已经确立的原则,将间接侵权责任分为帮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代位侵权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让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帮助侵权来源于侵权法,其基本含义是说直接帮助他人侵权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 关于帮助侵权,1971年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Gershwin案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知道侵权活动而引诱、促使或以物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可以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责任。 [7] 依据这个定义,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1)知道;(2)以引诱、促使或以提供物质的方式帮助他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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