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使人民享受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理想的过程,而社会主义理想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曾经出现过挫折,没有很好地完成宪政的时代课题,但社会主义一开始与宪政的理想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对立。实际上,作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分水岭的“魏玛宪法”的价值体系中包含了一些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政治哲学、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等实际上包涵着丰富的宪政理念,体现着不同形式的宪政元素。某种意义上讲,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
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虽然没有出现“社会主义宪政”的词汇——这也是有些人不同意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理由之一,认为宪政与中国共产党的理念之间不具有兼容性,实现宪政从来都不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目标——但是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而奋斗,是宪政理想的积极的探索者与实践者。早在上世纪40年代,毛泽东就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提出了“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述,反映了他的人民立宪思想。在1954年宪法颁布时,毛泽东高度关注宪法实施的问题,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刘少奇在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宪法草案报告时也明确使用了宪政一词,提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