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韩大元
【关键词】社会主义宪政
【全文】
记得21世纪80年代初期,人们还不能公开谈论“人权”一词,有些人把人权视为“资本主义”的概念,似乎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社会主义与人权价值是格格不入的,两者不可能兼容。但人类普遍性价值与共识是无法改变的。如今,人权一词已庄严地写在共和国的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成为政府、民众、学术共同体分享的理念。
不过,当前人们对“宪政”一词还有不同看法。这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的功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宪政普识性价值的不同认识。其实道理很简单,有宪法,就有依照宪法实施的政治,就有实现宪法的一套规则与程序,而这种程序、过程和规则体系难以包括在静态性的宪法概念之中,需要用宪政一词加以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与宪政理念
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同时体现在宪法上。毛泽东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宪政提供规范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宪法通过确认这些民主制度,规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宪法将法治、人权、权力分工与制约等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了宪政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