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与依宪治国
在我国的宪法实践中,曾经有“有宪法但没有宪政”的教训。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为什么有宪法的中国,却出现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人民期盼宪法保护权利,期待稳定的宪法秩序,但宪法得不到实施的社会无法发挥宪法的作用。我们没有能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无法以宪法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在有宪法的情况下,通过宪法治理国家,让宪法变为“行动中的规则”和“活的宪法”?
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宪法的实施机制,提出一系列宪法实施的新思想,为宪法治理找到了新的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明确提出执政党应该依法执政的理念。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立下来。从党的重要文献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不难看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在将宪政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及“宪法至上”的新理念,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