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领域实验局限性的有限弥补
我国司法领域实验的诸多局限有些是实验进入司法领域的先天不足所致,有些则是目前的实验主体和司法场域生态环境使然,只有后者才有弥补不足的可能,而且这种弥补注定是有限的。
(一)研究和遵循实验的基本原理
无论实验目的如何,只有遵循了实验的基本原理才有可能得到客观的实验结论,法学领域实验也概莫能外。所以,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学界的研究团队都应当吃透实验的基本原理再予以践行。首先,应当制定目的清晰、逻辑自恰的实验方案。实验之前设计一个较为成熟的逻辑框架和实验步骤是实验方法同观察、访谈、抽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验具体方案在逻辑上是否自恰、设计是否严密科学,是实验能否成功的关键。司法领域的实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实验预期目的、实验对象、实验时间、实验选址、实验原理、实验具体操作步骤等内容。其次,有意识地弥补实验过程中有可能影响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的主客观因素,比如有些实验涉及伦理道德问题,应当对方案进行合理调整,以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和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底线;有些实验很有可能受到参与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就应当设计成“单盲实验”或“双盲实验”,尽量将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第三,对实验结果进行充分地逻辑论证。实验的价值并不在于宣告某结论成立,而在于通过实践活动发现规律或论证结论,将纸面上的方案或假说转化为动态过程,在有限的实验过程中发现各种变量之间的动态关系和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结论在不同条件下的适用边界在哪里,预设结论能否被证立有时反而是次要的。因此,实验结论不仅要逻辑自恰,而且应包括其具体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充分考虑实验的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
(二)反思和避免实验研究中的功利主义倾向
从我国的司法实验现状来看,制度改良式实验占据了实验种类中的绝大多数,以验证理论假说为目的的研究类实验鲜有所见,这在现阶段立法尚欠完善的我国可以理解。但前者好者云集,后者少人问津,多少反映出我国研究者在研究兴趣和研究策略上存在的功利化趋向。纯理论研究没有短期对策研究那样容易受到国内外关注,不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法律体系薄弱、原创理论匮乏的中国法学研究得以自立门户所必须补上的功课。学界终于找到了立足于本国司法的经验事实进行实证研究这条捷径,却将主要精力和研究资源放在一时的制度改良上,这是值得法律学者反思的。
就制度改良式实验而言,尽管其对于司法改革的路径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如果不有意识地避免司法实验过程中的功利主义倾向,这种路径转换的真正效果也将极为有限。司法实验中的功利主义倾向主要源于司法实务部门的政绩冲动。有学者研究我国司法改革发现,由于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行政化体制,司法机关的工作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一样,同样强调“政绩”,而且司法改革也是业绩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业绩,更为具体的表现是司法改革的形式主义和盲动主义。{33}如今在实务部门遍地开花的许多技术含量不高的改革试点就明显带有上述特征,而并非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真正希望通过理性的实证研究获得结论。参与到实验中的学者的学术诉求和理性精神显然无力与实务部门的政绩诉求相抗衡,往往沦为陪衬和修饰。
学界普遍对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以试点推进司法改革的模式颇为推崇,然而却忽视了维拉模式与我国试点模式的明显区别。维拉研究所作为一个私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在研究立场和资金来源方面完全独立,他们通过细致的前期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要,然后据此设计试点进行评估,说服决策者接受并推广试点方案,{34}相当于是专门为司法实务部门设计、制作并向其推销某种“制度产品”,在试点过程中虽然有司法实务部门的协助配合,但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决策者是否接受他们的制度“产品”基本上取决于项目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果(符合社区选民意愿),即他们具体的设计方案、评估论证模式是否合理有效。整个过程是开放性的、去功利化的,甚至是市场化的、可竞争的。这与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司法体系内部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35}和司法过度依附于政治意识形态的现行体制有较大的差异。在吸取其有益经验的同时,我国只有树立客观的司法政绩观,建立科学的司法业绩考评制度和司法官员升迁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和民间力量参与和评价司法改革试点,才能将试点的真正目的还原为针对现实需要的有益尝试,才能强化司法实验主体的客观立场,使实验结论获得更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