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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与人权事业

  

  在任何一个国家,民主的实现都与这个国家人民现实的民生需求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需求相联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不仅需要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而且需要拥有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这“四权”,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现阶段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因为它是推进我国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所必需的。


  

  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的要求凸显了;另一句话是,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凸显了。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社会建设凸显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政治参与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须健全法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的党,也是为民主(人权)和科学而奋斗的党。在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权、推进民主而进行的近90年奋斗历史中,经历了革命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大阶段。在革命民主阶段中,我们依靠人民群众,通过抗议、罢工等革命斗争直至武装斗争等形式,以反对和摧毁反动统治的旧法统为特征,去争得民主,实现人权;在人民民主阶段即人民当家作主阶段,我们经过长期探索包括成功的和不成功的探索,终于认识到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权。


  

  在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地参与政府的决策,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一件大事,就是立法。这不仅是人民民主和人权实现的内在要求,而且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特殊微妙性所要求的。我们在谈论民生问题时,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有意无意地把“民生”的“民”理解为“穷人”即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众,而不是“人民”即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创业者。通过民主来解决民生问题时,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各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有的专家在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障经验时,已经注意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政策的各种因素,为此就需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能够在各个社会集团的愿望之间维持一种微妙平衡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英国在1948年宣布已经构建起一个福利国家时,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全民保障,保障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政府统一管理,全国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各种保障待遇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我们中国的情况要比当年英国的情况复杂得多,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重视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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