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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本名签名规定质疑

  

  五、简短的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3款关于票据上签名应为本名的规定,是否可以提出如下的认识:第一,票据本名签名规则所反映出的乃是一种严格管理的指导思想,这与《票据法》上关于票据金额记载规定、票据真实交易关系规定等条款有相当的一致性,在《票据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应当遵循票据交易动态安全保护的原则,摈弃单纯的严格管理理念,以使票据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票据法上救济为目标,来设计票据法的诸项制度。第二,票据本名签名规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商事习惯与立法通例相悖谬,应当尽快考虑对类似的票据法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着眼于国际票据法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在票据法这一最能体现国际化与统一性的法律领域,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基于这样一些考虑,建议将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3款关于“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的规定,修改为“在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也可以为别名、艺名、笔名等足以表明该当事人的名称”。


【作者简介】
赵新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50页;施文森:《票据法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33页;[日]铃木竹雄、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2年版,第130页。
施文森:《票据法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33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
[日]高洼利一监修:《口语手形小切手法》,自由国民社2003年版,第20页。
参见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讲解》,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刘心稳:《票据法》(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日]金子宏等编:《法律学小辞典》(第3版),有斐阁1999年版,第871页。
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但出票人出于不良企图故意或者工作过失而违反该规定的事例屡见不鲜。据大庆市的调查,仅在1989年1月到1990年6月的1年半时间里,大庆市因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发生的纠纷就多达210起。见兰春发等:“关于支票纠纷的调查”,载《大庆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QSH199101023.htm,2011年5月5日访问。
[日]河本一郎、田边光政编著:《手形法小切手法小辞典》,中央经济社1989年版,第188、317页。
同上注,第193页。
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讲解》,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参见“反洗钱呼唤金融实名制”,载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1222/101419.shtml,2011年5月5日访问。
参见“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两反腐利器必成中国法律”,载天涯社区网站,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27683.shtml;“反洗钱呼唤金融实名制”,载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1222/1014 19.shtml,2011年5月5日访问。
[日]小桥一郎:《手形小切手の基础》,成文堂2001年版,第67页。
同注,第68页。
[日]远藤喜佳编著:《手形小切手法判例解说》,一桥出版株式会社1995年版,第8页。
[日]川村正幸:《手形小切手法》(第2版),株式会社法研出版2007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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