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环境问题相比,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具有其独特的特征:(1)所涉范围复杂化、多样化、新型化: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便利和新的技术的享受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新型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危险物品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等,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问题。(2)爆发时间的不确定性。人们对开发的新技术在没有充分论证其被应用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的风险等就开始迫不及待的滥用,导致我们根本无法客观的判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发生的时间等。(3)诱发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依靠着科技的力量,人类创造开发出了许多大自然原本没有的东西,这也使得大自然中存在成千上万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诱发因素,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相互交错,势必加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难度和成效。(4)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目前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防范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区域、某个国家的问题,而应该是居住的人类共同家园——地球上的所有人类应当加以重视的问题。每一次人类的疏忽、每一次大自然的报复,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巨大的损失,更是剥夺了多少人类的生命、牺牲了多少人类的健康,还没算上那些隐藏着的潜伏着的危害呢。
三、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为风险的防范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的环境法起步晚,尽管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与国际上很多国际相比,尚有许多需要借鉴完善之处。所以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的立法经验,加强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现行的体现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但明显无法应对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环境问题,所以急需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如建立环境资源调查制度,做好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前置工作;建立生态安全检监测警网络系统制度,力求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扼杀在摇篮之中,改变我国目前的生态监测分散管理的状态,确立生态安全统一的衡量标准等等。[6]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将法律落实到位
大多数时候,我国有关环境资源法的法规并非规定得不完善,甚至制定了看起来相当完善相当系统相当细致的法律法规,只是执行起来收到的效果却是相当差强人意的,使得这些制度在很多时候只是个空摆设的地位。比如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在该事件爆发之前已经多次发生污染事件,可是政府领导人需要所谓政绩、政企不分、政府官员成为该企业的保护伞,置人民的利益而不顾,有政府撑腰的紫金矿业在污水池发生渗透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却没有及时报告,导致污染没法得到及时的控制与治理。所以如何杜绝行政机关之间越权干涉,使所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到位,是目前最需要迫切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