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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引发的思考

  

  由政府出面调解的做法,乍一看好像是这个政体贴民情,好像是帮助那些受害的渔户及时的得到赔偿,同时有利于安定当地的秩序,起到安抚人心的作用。但是我们进一步思考,你就会发现其隐藏的一些问题。首先,为什么该家企业污染事件多次发生,却没有进行相关的整治等措施?其次,该企业资金雄厚,为什么不由其来直接拿出相关资金进行治理,同时对它的惩罚力度是否能够起到威慑的效果?可是事实上那些罚金及赔偿对该企业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那么必然就不能起到威慑作用,甚至是不痛不痒的效果。那么想要让该企业谨慎的预防处理相关事件就很难了。而该污染事件并非就到此结束,那些重金属仍然残余在汀江水中,尽管相关部门称该流域水质已基本恢复正常,但是直到现在当地附近的居民仍然不敢饮用汀江的水,他们很多是通过购买桶装水或每天早晨拿着桶去很远的地方装水去来饮用。所以看似该污染事件远远没得到解决,因为当地居民的饮用水问题依旧没法解决,因为那些已经受到污染水质的损害的居民的健康由谁来承担呢。[3]生态环境安全破坏的不可逆性决定了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该流域河水将很难再利用。人类总是愚蠢的牺牲有限的资源去追求其无限的需求,却没有想到生态环境问题将最终对人类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公民的生存与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而最终自食其果的也是我们人类自己。


  

  二、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概述


  

  生态环境安全问题自古就出现了,但直到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矛盾日益突出的时候,人们才开始关注“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现代西方国家关于国家环境安全的概念最早见于1977年美国着名的生态学专家莱斯特.R.布朗(Laster R. Brown)所着《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他在对全球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后,提出了“国家安全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性”、“生态环境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等重要的论点。[4]而在我国,最早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正式提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是在2000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如果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这是我国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这也表明了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了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环境工作的一项重点。国际国内对于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重视,激发了国内外各学者对于各种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意义、原则等理论研究的热情。关于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概念。而我比较认同的是韩利琳教授对于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所下的一个定义,即“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处的生态环境,因自然衰竭、资源生存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而给社会生活和生产造成短期灾害或长期不利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从客观方面来看,指的是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主观方面来看,指的是人类对生态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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