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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及其逻辑贯彻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以转让无权处分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效力情况既不因权利人的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处分权而变得有效,也不因其相反而变得无效。一句话,其效力状态不取决于合同关系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权利人)。[43]结合该原理,依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应该区分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有效不以公示的完成为要件,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前提,也不以权利人的追认为条件,而应该依据合同自身生效要件进行判断。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的情况下,即使最终不能基于该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应该认定合同有效。处分权应是物权变动发生的要件,而非基础合同有效的要件。


  

  2.从区分原则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在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判断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重心,不在“取得”,而在“善意”,当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善意时,其交易行为有效,至于其是否“取得”所有权,则取决于该有效之交易行为是否履行。善意取得主要不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应为合同法中的制度。[44]这种观点是违反区分原则的。就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本身属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的例外规定,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虽然生效,但由于无权处分人处分权的缺乏,通常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或他物权设定的效力,而只有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才例外地发生此种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心无疑是在权利的取得之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也支持了这一点。善意取得从法律效果来看就是物权的变动,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是两个问题,因此不能将善意取得的发生与否作为判断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依据,[45]同样也不能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之一的善意要素反射到原因行为阶段,作为判断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债权合同有条件有效说的代表学者将未被追认或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进一步限定到,(除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只要相对人在订约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代价,就可认定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46]即使是这样,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不满足这两项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债权合同有条件有效说在利益安排的意义上虽然是对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的修正,但在这一部分的解释上与后者并没有差别,两者都背离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第三人的善意在判断其能否取得物权的时候才有意义,即善意第三人在让与或设定物权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能够取得相应的物权,而恶意的第三人则不可以。


  

  3.从区分原则看《合同法》第51条


  

  区分原则作为物权变动领域的重要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审视该领域其它规则的合理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排除该条的适用,并在将来立法中予以取消或改造。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合同法》第51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目的性过强,忽略了制度的整体性构建。按照通说对该条文的理解,该条规定的思路有一种若隐若现的痕迹,即通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使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从而使合同有效。[47]这种思路的目的在于通过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使合同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效果,应该说初衷是好的,但在追求这一目的的同时忽略了制度的整体性构建。将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认为是效力待定,并赋予权利人追认权和买受人在合同被追认前的撤销权,确实理顺了追求合同生效这方面的关系。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须以生效的合同为前提,[48]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如何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满的回答。


  

  二是路径依赖。《合同法》第51条的制订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185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8条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立法例是以德国和台湾地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独立形态的无权处分行为为依托的。在把处分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的情况下,债权合同确定生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并不会阻碍第三人基于债权合同的请求权的行使。而中国大陆的立法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因此造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要在立法上避免这种逻辑矛盾,就应该在进行法律继受的时候对有关立法例进行仔细分析和甄别,并结合本国既有制度和实践需求进行选择。从区分原则对无权处分的影响,可看出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不同的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构造,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具体又是通过区分原则来对无权处分的制度构建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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