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原则和功能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
其一,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方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亦是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主流价值的重新定位和不懈追求;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法自身首要的伦理价值,亦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即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从历史和各国发展情况看,公平正义主要是通过民主立法体现,经由严格实施法律的路径来实现。可见,法治的必要性、正当性和相较于其他治理方式的优越性都取决于法治中公平正义的含量。因此,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良法为治作为规则治理的第一环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依法逐步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其二,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而且是从五四宪法的“法律上人人平等”,到八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继而直至今日一以贯之的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一切法外特权,应将这样的原则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同时,在社会转型时期,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外,还要通过适度的能动司法、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平等的物质条件的保障和创造等措施,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的事实上的平等。
其三,必须牢牢锚定释放制度优越性的功能定位。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将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或优越性详述为五个方面: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上述五个方面,涵盖了主体激励、发展推动、价值追求、紧急应对和团结稳定五项功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定位,也是制度优越性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以上述功能充分发挥为己任,寻求充分释放制度优越性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