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足值肯定。任何形式的租赁控制都会减少出租屋的供给,产生不当配置,提高房客的负担,结果是市场上无房可租,低收入者欲租不能而街头露宿。对财产权的限制,并非不能,而是要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下行事,出于价值可取技术可行而为之,应以社会福利为出发点,经缜密的调查研究,采科学之方法。房屋租赁合同实与其他合同无异,以合同自由为原则,限制的必要在于非常情况,而不是动辄施行的办法。即使施行,也要遵循非常严苛的约束条件,{89}非常情况不再,即必取消。
合同法所追求的是促进合作与福利的秩序,合同自由是其中应有之义。正是利用合同,人类获得了自由,合同是最好的维护秩序的准则,也是自由社会整合的唯一合法方式,而且,由于合同是部分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结果,融合了他们利己和利他的倾向,所以合同维护着社会自身的稳定,合同是社会和平的工具。{90}惟其如此,自由于合同而言,意味着秩序。
【作者简介】
宋丽敏,单位为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1}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2}{3}前引{1},许德风文。
{4}《控制》按照这种逻辑得到了结论,但论证基础却是两种控制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
{5}{6}{7}{8}{9}{10}{11}{12}前引{1},许德风文。
{13}Oliver E. Williamson, 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22, No. 2 (Oct., 1979), pp. 249-253。此文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第三章。参见[美]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0-119页。威廉姆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奖理由就是“对经济治理的分析,特别是对公司的经济治理边界的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他经济治理分析的代表作,全书的主线是治理,而不是规制。
{14}{15}前引{1},许德风文。
{16}即《控制》第128页注2提到的“2003年《纽约市租赁法》”。
{17}{18}{19}前引{1},许德风文。
{20}{21}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张卫东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4页。
{22}前引{20},张五常书,第175页。
{23}同上书,第180-183页。
{24}前引{20},张五常书,第271页。额外的小费或称为“贿赂”,而且加上贿赂之后的房租基本接近于均衡房租。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斯蒂格利茨引用记者威廉塔克的调查案例时,也提到了这样的费用。参见[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小品和案例》,王则柯等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25}前引{20},张五常书,第197-198页。
{26}同上书,第194页。
{27}前引{1},许德风文。
{28}[英]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汪辉敏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三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130页。
{29}{30}前引{1},许德风文。
{31 }Edward L. Glaeser and Erzo F. P. Luttmer, The Misallocation of Housing Under Rent Control,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93, No. 4 (Sep,2003), pp.1030-1031.
{32}前引{31}, Edward L. Glaeser and Erzo F. P. Luttmer文,p.1044.
{33}前引{1},许德风文。
{34}前引{24},曼昆书,第101页。相同的证明和结论,也可参见[美]夏普、雷吉斯特、格里米斯:《社会问题经济学》,郭庆旺、应惟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35}前引{1},许德风文。
{36}[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小品和案例》,王则柯等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37}前引{20},张五常书,第187页。
{38}前引{1},许德风文。
{39}前引{36},斯蒂格利茨书,第21页。
{40}前引{1},许德风文。
{41}前引{31}, Edward L. Glaeser and Erzo F. P. Luttmer文,pp.1032-1041.
{42}前引{31} , Edward L. Glaeser and Erzo F. P. Luttmer文,p.1038.
{43}边燕杰、刘勇利:《社会分层、住房产权与居住质量—对中国“五普”数据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控制》对此文也有引用,见该文第137页注①。
{44}[美]路易斯·卡普洛、斯蒂文·沙维尔:《公平与福利》,冯玉军、涂永前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45}同上书,第59-60页。
{46}前引{31}, Edward L. Glaeser and Erzo F. P. Luttmer文,P.1031.
{47}前引{36},斯蒂格利茨书,第20页。
{48}Kaushik Basu and Patrick M. Emerson, The Economics of Tenancy Rent Control,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110, (October 2000),p. 959.
{49}Jakob Roland Munch and Michael Svarer, Rent Control and Tenancy Duration,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Vol.52 (2002), p.557.
{50}Michael Svarer, Michael Rosholma and Jakob Roland Munch, Rent Control and Unemployment Dura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Vol.89 (2005), p.2179.
{51}{52}前引{1},许德风文。
{53}{54}{55}张群:《民国时期房租管制立法考略—从住宅权的角度》,《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56}{57}前引{53},张群文。
{58}前引{1},许德风文。
{59}前引{53},张群文。
{60}{61}{62}前引{1},许德风文。
{63}前引{1},许德风文。
{64}{65}{66}前引{1},许德风文。
{67}前引{34},曼昆书,第100页。
{68}前引{1},许德风文。
{69}[美]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8页。
{70}同上书,第48页。
{71}同上书,第90-93页。
{72}同上书,第40页。
{73}A. Mitchell Polinsky and Steven Shavell (eds.), 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ume 1. Elsevier B.V. North Holland, 2007,pp. 75-80.
{74}Sanford Grossman, Oliver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4, No.4. (1986), p. 717; and Oliver Hart and John Moore,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Renegotiation, Econometrica,Vol.56, No. 4, (Jul., 1988), p. 776.简单的模型描述,参见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
{75}[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7页。
{76}前引{69},威廉姆森书,第33-35页。
{77}论述思想及方法,参见Robert E. Scott and George G. Triantis, Embedded Options and the Case against Compensation in ContractLaw,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04, No. 6(Oct., 2004), pp. 1456-1476; Avery Wiener Katz, The Option Element in Contract-ing,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90, No.8(Dec. 2004), pp.2205-2226。
{78}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79}前引{77}, Robert E. Scott and George G. Triantis文,pp.1456-1458; Avery Wiener Katz文,p.2207.
{80}前引{1},许德风文。《控制》所引大量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多在1年以下(该文138页注②),这是当事人的选择,其约束条件会有文化的、社会的、经济的等各种因素,凭此推断“多数人对租赁合同缺乏稳定预期”似有不妥。
{81}[美]弗里德:《契约即允诺》,郭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8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3-174页。
{83}谢哲胜:《契约自治与管制》,《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8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85}前引{84},苏永钦书,第1-2页。
{86}同上书,第14页。
{87}[美]弗里德里奇·凯斯勒、格兰特·吉尔摩、安东尼·T.克鲁曼:《
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屈广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88}前引{83},谢哲胜文。
{89}谢哲胜:《房租管制法律比较法之探讨(二)》,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en/Article/default.asp?id=11618,2010年3月8日。
{90}前引{87} 弗里德里奇·凯斯勒等书,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