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廉租房的融资创新。廉租房是收租型的保障性物业,没有销售环节且租金远低于市场水平,资金回报率难以吸引社会资金。廉租房的融资范围包括前期建设资金和后期运营资金。前期建设资金一般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贷款为辅。企业的收益来自政府回购,或者与商品住宅地块捆绑开发,利用商品房的高额利润填补廉租房的薄利。廉租房的融资压力主要源于后期的持续运营,因为仅凭租金难以支付整个项目的管理费用。新增数百万套廉租房带来了巨额的运营资金需求,所以也不能仅靠政府财政补贴。为了拓展租金收入来源、拉近与市场租金水平的差距,可以利用廉租房项目中的商业或车位租金提高总收入水平,吸引对风险规避要求比较高的资金(如养老基金)参与购买。或者采取“租售并举”模式,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形成有机衔接,以销售收入分解地方财政的租赁补贴压力。廉租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公共租赁房的融资创新:公租房也属于收租型保障性物业,但保障对象范围更广、层次更高且租金与市场水平差距缩小,因此受到融资成本较低的基金及险资的欢迎。应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公共租赁房项目,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债权计划把百亿级的保险资金借贷给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利用这些资金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前期的土地供应。为了有效推广这一方法,应进一步放开险资投资不动产的法律限制,避免或化解可能涉及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种值得在北京尽快推广的融资创新模式是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国企的商业、工业等物业资产作为担保,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设计合理的投资回报方案是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租房的关键,除租金收益外,还应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可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在租期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购买公租房,但再次出售时只能由政府回购,并且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3.构建并完善保障房融资创新的法律规制体系。金融法具有突出的回应性和实践性,要想对保障房的融资创新予以有效规制,就必须针对上述融资模式的具体细节进行针对性的法律供给,在效率和安全之间进行细节化、技术化的权衡,完善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最佳的方案是以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名义制定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对保障房融资问题的理念、主体、模式、责任等问题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至于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出让金、保障房回购模式、房地产信托投资等涉及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冲突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立法法》立法权限划分的内容,可以采取另案报批、个别试点的方法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