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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融资创新问题论纲

  

  中国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融资问题上的实践,除了依靠土地出让金、直接性的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等传统方法以外,当下的主流是两种进路:一是放开政策,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供给。比如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或通过土地供应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等调动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这种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开发商投资保障房的模式固然比行政命令或强制要科学得多,但往往受制于开发商的意愿以及资金回报约束而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成为保障房融资的中流砥柱。二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具体办法一是发行企业债,比如北京市2011年计划由北京住总集团等企业发行保障房企业债约500亿元;二是设立专门的保障房融资平台,比如2011年6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成立,由北京市财政出资100亿元作为资本金,初步拟向银行、保险公司和国有企业融资500亿元。地方融资平台采用商业化的机制直接向市场融资,容易产生规模效应,缺点则在于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对风险控制有严格要求,倘若仍然依赖财政作隐性担保而忽视融资的风险管控,在保障房收益机制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往往会增加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全面且有效的法律规制必不可少。


  

  综上,在保障房建设事关整个房地产市场调控全局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基于保障房建设融资的具体需要,还是考虑到特定的制度建设具有的示范效应,研究保障房建设如何创新融资机制,以及如何通过法制建设对融资创新予以有效规制,均具有十分重要、紧迫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


  

  1.确立保障房融资创新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保障房建设已经成为政府当下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在市场经济和公私融合的背景下,保障房融资创新应当遵循两大理念:一是效率,二是安全。凡是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的创新都应当鼓励,应当敢于和善于突破传统观念、体制和规范的约束,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发挥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满足保障房融资的需求。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安全,必须构建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保障房融资创新的合规管理,通过经济与社会改革的全局统筹、金融产业的整体完善、融资配套制度的构建以保障融资创新的安全。


  

  2.推进保障房融资创新的主要模式。


  

  (1)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融资创新。由于具备完善的销售体制,资金收益有保障,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可以摆脱财政支持,完全依赖市场资金运作,具体融资模式包括企业代建和企业投资开发。企业代建模式是指资金和土地均来自政府,企业只负责建设,开发完之后由政府回购,企业从建安工程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作为收益。尽管收益固定微薄,但企业无需融资,承担风险较小,在获取现金流的同时树立品牌形象,并可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以加强获取土地的能力。企业投资开发模式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完整的产业链优势拓展盈利空间,通过上游产业链收益来弥补开发环节较低的盈利水平。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融资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的回购承诺。如果政府回购延期或分配环节不明,企业不仅可能丧失资金回报,更可能因不良资产而影响企业市值。因此必须通过法律避免政府信用风险、明确分配机制,方能吸引社会资金大规模进入。可以允许企业自行销售一定比例的保障房以降低政策风险,或拓展回购渠道,将保障房分配给未来的招商引资企业,避免因分配机制不清晰导致资金周转变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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