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

  

  1992年,新的“国大”就要“修宪”,把台湾政治体制重新构造“修宪”规定:到了1996年选举产生的“总统”之后,不再由“国大”来选举,是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所谓“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就是台湾,台湾全体人民选举第三任“总统”。所以有人说1990年在台湾的“修宪”是一场宁静的革命,它没有暴力,没有流血。而且它实际上是一场持续的革命,因为它的政治体制经历了一种再造的过程,还包括1992年的第二次“修宪”,1994年的第三次“修宪”等另外几次“修宪”都是。但是1996年选出的第三次的“国大代表”,国民党已经不是占有四分之三的优势,所以1996年以后的“修宪”基本上是国民党同民进党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识的一种“修宪”,是一种共识政策。


  

  其中还有一个风波,1999年的“修宪”及条款被大法官会议宣布为无效,这个在台湾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一个宪法法院有没有权去判断一个“修宪”本身是不是“违宪”,这个在现代宪法学里面是很重要的课题。印度的最高法院曾经在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判例来确立一个原则,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架构是不可以通过一般的修宪程序来修改。德国1994年的基本法规定某一些非常重要的宪法里的规定是不可以修改的,所以现在宪法学已经发展出一种原则,关于民主选举的制度是不可以修改的。那么台湾的大法官接受了这些法理,宣布了1999年的“修宪”,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所以是无效的,这个是2000年3月的大法官会议的第4899号解释。这个解释以后国民党又重新进行“修宪”,2000年的第六次“修宪”基本上实现了原来的被大法官否定的一些内容。最后一次,2005年的“修宪”(第七次修宪),这次“修宪”是非常重大的改变。这次“修宪”有趣的是由“国大”来通过这个“修宪”来废除“国大”,就是“国民会议”通过“修宪”自己废除自己,所以以后就是现在的台湾已经没有“国大”这个机构,所有原来“国大”的权利一方面交给全体的台湾人民,一方面交给“立法院”。所以以后的“修宪”不是由“国大”来做了。以后如果要“修宪”的话由立法院四分之三的成员提出“宪法”受请案,然后以全民公投的形式来投票决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