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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

  

  在这个法案通过之后,香港法院就开始行使一种违宪审查的权力,在一系列的案例里面,香港法院就行使了这个违宪审查权,去审查香港一些本地法是不是违反了这个人权法案所规定的一种人权保障的标准。所有香港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从1991年开始建立,在1997年以后,根据基本法香港法院是不是可以继续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这个在1997年的时候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今天,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可以看到在1997年以后,香港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单是没有被废止,而且比回归之前更加活跃,发挥的功能效力比回归之前更加强大,法院也同回归之前一样独立。而在违宪审查制度里面它也发挥了重要的维护人权的作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的宪政主义改革


  

  台湾实施戒严,到了上世纪80年代,台湾当时的“总统”蒋经国已经决定在台湾进行政治改革。1986年3月蒋经国决定成立一个研究政治改革的小组,到了1986年9月反对国民党的一些人成立了民进党。在当时来说这个是违法的,台湾那时还是实行报禁党禁,还没有什么言论、出版、结社、示威游行等自由。蒋经国不对它进行打压或者监控,然后在1987年7月他就宣布结束从1944年5月以来实施的戒严。开放报禁党禁等等,放宽对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组织政党自由等等限制。所以台湾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有突然的自由化,就是公民权利。至少不受当局干预的自由方面得到非常大的逾越。


  

  1998年1月蒋经国去世,由当时的“副总统”李登辉继任,他当上“总统”后就开始处理民主政治改革的问题。1990年李登辉当选,当时的“国民大会”(以下简称“国大”)里面的成员有850人左右。台湾的“宪法”根据1949年当时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的最高机构是“国大”,但是它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它只是选举“总统”,也有权利修改“宪法”。“国大”原来里有760余人,人是1947年、1948年在大陆选举出来的,一直做到1990年。其他人是在台湾地区选出来的,因为在蒋介石蒋经国执政的时候,他们也修改了这个临时条款,在台湾地区也会选出新的“国大”的代表,新的“立法院”的成员。


  

  “国大”要不要改选,这700多人是不是可以一直做下去做到他们去世?当时这个问题就提交到法院大法官那里去了。1990年6月21日,大法官会议做出一个具有跨时代意义的解释,就是“第261号解释”,因为这次会上基本上取消了“第31号解释”(1949年国民党迁徙台湾,760名“立法委员”当中,有380余名随之前往台湾。该380余名“立法委员”的任期,原应于1951年5月届满,但是国民党当局为了政权合法性,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号解释,让其380余名“立委”继续行使职权),它重新解释:现在的情况已经改变了,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选,是反映民意、扩宽民主宪政的途径,为适应当前的形式,所有“中央民意机构”中的资深代表应该在1991年12月31日之前终止行使职权,以便进行选举;选出“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成员,以确保“宪政体制”的运作。它说的“中央民意机构”包括“国大”、“立法院”、“监察院”。大法官会议通过这个解释,就是强制规定这些资深代表,这些做了几十年的代表,在1991年12月31日就要停止职权,重新在台湾选出一个全新的“国大”、“立法院”等等,而它的依据就是民主宪政的原则。“国大”这些资深代表最后也愿意同大法官会议合作,没有进行抗争,而是交出他们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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