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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技术、实践逻辑与公共理性

  

  在中国,政治价值有相当大一部分储存在法律和公共政策之中。公共政策的政策范式之改变,也必将引起政治价值的调整。


  

  在“单纯经济增长模式”下政策问题界定突出人民生活水平的落后,政策目标则是要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的温饱,从而提高政府的合法性;[36]为达到这样一个政策目标,采取了市场导向性的政策取向与市场驱动型工具。当然,同时也宣扬着“市场与交易的政治价值”从为1978年到2003年在中国政治价值谱系中的优先地位与“GDP”增长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两股力量在拉锯;一是市场与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希望改革的游戏规则不要停,甚至包括在市场化的浪潮中迅速成为利益共同体的行政机关与部分公务人员;另一种力量则是市场中的失败者,社会贫富悬殊的急剧拉大、官民矛盾的紧张、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严重的社会不公在为这个政策范式酝酿着变化;学者称2003年的非典实际上是造成决策者政策视角平移、注重社会的均衡发展与科学发展的契机,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新概念,政策制定的目标体系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单纯的GDP也不再是政绩的唯一衡量标准,“以人为本”成为新的政策范式。在这个范式下,问题界定为“社会不公导致社会冲突”,在政策目标上则确立起“保持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维护公平正义”、“建构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开始走向回应型、合作型与透明化。这里尤其是2004年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可以看做是为我国建设一个理想的行政国而提供了最重要的背景规范内容之一,其中确立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诚实信用”构成了行政自我约束、自我定位的重要指南。


  

  也因此,在我国第三个阶段的政治价值图谱里,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必然要超越市场与交易的政治价值而成为最为重要的时势与背景规范。


  

  在这第三个阶段的政治价值图谱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涉及到政治性价值则是我国当代政治价值的重要来源。那么,这样一个政治价值究竟如何发现、确认、平衡与保护?


  

  政治价值没有先天的自明性与等级性,在上下沟通更加顺畅,公共领域更加开阔的背景下,行政审判将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价值论辩的重要空间。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其政治法律正义思维,确保法律共识背后政治(价值)共识所具有的极佳契机。借用罗尔斯的观点来看,在没有宪法诉讼的中国,最高法院的行政审判将是最有希望成为公共理性平台典范的场所。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于是,公共理性便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并有待于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讨论”[37]。


  

  因此,公共理性在参与人、内容与论说方式及主题三个方面是公共的,它体现的是民主社会的宽容、开放与平等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法解释活动应该释放出这样的力量。正如何海波在新著《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中所表达的核心命题,行政判断的做出应该是在一个商谈、对话与倾听的过程中达成的。[38]笔者以为,这是一个法律判断的共识论,从法哲学的层面来反思,真理共识论是对真理“符映论”的极大修正,而传统的法律解释模式正是一种解释主体垄断合法解释权单向度的通过解释应和客观法律含义的过程,缺乏公共理性的对话、沟通与商谈,缺乏共识的前提,而纯粹是一种意志决断。因此,引入公共理性在法律解释中的活动,就是要寻求实质的正义,而, 非法律条文表面的含义,而此种正义在一个转型社会注定需要寻求主体间的理解。


  

  通过搭建一个有明确规则与程序保障的理性平台,通过对简单的利益背后的正当化理由的论辩,通过对法律理解的共识来获得对于法律背后政治理念、观念与价值的共识,在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开始的今天,将从微观、从局部、从周遭、从特定利益冲突引发,出现对于重大政治价值的论辩,成为新一轮的思想解放。从而反映出人们对于政治价值的判断与选择,从而为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提供了民意的基础与平台,防止在改革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带来行动上的紊乱与价值秩序的失范。从而行政法解释的功能也将真正越出文义的澄清与个案纠纷的解决,而具有了宪政意义。


  

  所以,如果说要讲政策思维,克服实用主义立场下可能的庸俗与实力主义,防止规范主义立场下的机械与僵化,就必须要讲具有历史洞察力与价值感受力的政策思维,最高人民法院就更应该扮演一种公共理性的典范平台作用,通过公开、理性能力的逐步增强来消弭个案中不讲正义的政策思维,而保留真正审时度势、明察秋毫的政策思维。


  

  “英雄造时势还是时势造英雄”?毋宁说是一种双向的促进。一方面,法官通过体验与敏锐的政策思维感知历史潮流与政策范式的方向,从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获得对政治价值的具体认知,另一方面,法官也通过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和意义的澄清,而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弹性说理机制与“理性的公开运用”,将利益背后的价值运用坚实的论证基础建立起来,并通过权衡、创造等各种解释性造法的手段将潜在的政治价值予以表达,并最终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加以释放,则一次行政裁判,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都能通过有力、理性、充分的商谈与说明性认识而得到政治价值的感染与教育,才能真正如卢梭所言:将法矗立在人心之上。而对于行政法与行政国来说,则是将“什么是一个和谐的中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我们的, 公共生活”矗立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尤其是解释方法的理性运用,对于调整我们文化底色中的非理性、讲实用、反逻辑、重经验的民族心理结构,使得公共生活中蕴涵的公共精神真正成为中国人的“人文类型”(余英时语),而不仅仅是一种集体的无意识,将产生更大的作用。最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辐射作用与典范作用,感染民众与行政机关的同时,真正在思维方式与解释方法之理性运用上同质化各级法官,这样法律正义思维与政策思维就将最终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可谓“英雄造时势也是时势造英雄”。


【作者简介】
王旭(1981—),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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