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技术、实践逻辑与公共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活动的实证分析
王旭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法解释活动在公共行政政策转型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标本分析意义。对立法式的解释与个案中的解释这两种活动的立场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与类型化处理,可以深刻展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公共行政政策转型与调整过程中自身的张力,并论述了只有适应这种转型,顺应其大势,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解释活动才能实现自身的理性化,才能促进良好的公共行政之形成。
【关键词】文本定向的解释;问题定向的解释;政策转型;实证分析
【全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的双重叙事:一个理论考察的基本框架
本文从法律解释的微观技术入手,运用实证分析与类型化处理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这一实践活动进行初步考察。并努力发现在行政法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的实践逻辑及其与公共行政政策转型之间的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明显表现为一种“文本定向的法律解释”与“问题定向的法律解释”同时存在的叙事结构。一方面,它以“解释”的形式对法律文本进行直接地、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一种“文本定向的法律解释”,或用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的术语是一种“文献学性质的解释”[1],也就是说并非针对个案,而是直接如解经一般将法律的含义阐述出来;另一方面,它在自己的裁判中又会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运用进行解释,这是一种“适用性的解释”,用阿尔尼奥的话来说就是“要解释在这个个案中法律究竟是什么意思”[2],川岛武宜则称为“实践性的解释”,[3]这主要由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有学者也将后面这种解释称为“职权性的法律解释”,以对称“法定性的解释”。[4]
那么这“双重叙事”其实彼此之间会有很多影响:一方面,最高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将约束自己在个案中的裁判,另一方面,也将通过个案裁判中的解释来反思既有的解释成果,以备将来的完善。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是在后来的审判实践中通过揣摩社会发展辩护与《贯彻意见》本身的问题与不周延,才于2000年提出新的解释规则,这里司法解释与个案解释本身已经呈现出一种良性的互动与自身的发展。[5]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种解释活动在最高院行政法解释中的思维与方法,则会发现风格上很不相同,也就是说在行政法解释中,这种双重叙事其实是两种模样,这里具体的内容笔者将在本文后面详细讨论,正是从这个不一样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在解释中的一些困境与难题。
最高院第二重“双重叙事”我们可以把它总结为“技术与思想的双重叙事”,这相对于第一重叙事,是一条暗线,是一条隐藏的线索。也就是说,法律解释表面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律技术,一种实践活动,但实践背后隐藏了实践的逻辑,也就是为什么它会呈现这样一种解释思维、解释立场与解释风格,其实与它对于自身的思考,对于法律解释作用的思考,在行政法解释中,尤其是它对于中国行政审判的功能、意义与地位的思考是分不开的。从“实践”到“实践的思考逻辑”正是一条从“法律技术”到“思想立场”的发展线索,从而呈现出第二重叙事。那么,这样的思考立场或思想叙事究竟是什么?对于行政法解释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评价,笔者也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进行挖掘和解读。
二、最高院“文本定向的法律解释”之考察:以2000年解释为对象
1、理想型之提出
如果我们对“文本定向的基本解释技术”进行一种简约的类型化处理,可以发现,可以发现在规范、事实与价值在进行调适过程中,呈现出三种类型的解释技术:
第一、规范主义。其基本含义在于:在文本定向的解释立场下,解释是以“立法者意图”为中心的,强调法律解释不能超越立法者厘定的语义基本范围与立法意图,不能进行明显的造法和法律背后价值的考虑,而是以具体化或完善立法表述为目的;
第二、实用主义。在文本定向的解释主要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以“问题之解决”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思考痕迹,或者是为了克服成文法过于机械、不方便操作的缺点;或者是为了方便行政审判的开展,方便纠纷的解决;或者是为了采用一些变通而创造一些更灵活与实用的方法让法律条文变得更加容易理解与明确;在方法上主要体现出目的论扩张与目的论限缩。
第三、价值主义。在文本定向的解释主要表现在,它有明显的造法痕迹,已经突破了立法者的规范意图,为了实现或回应政治社会某些重要的政治价值而直接对法律进行正当的修正与背离。
同时笔者还将在这个2000年解释体系中加入2008年刚刚颁布的涉及到行政诉讼法管辖制度与撤诉制度的司法解释,以求考察的完善。其中某些意图不明显或分析价值不大的纯粹技术性解释则略去不谈。笔者重点分析了以下57条司法解释。
2、标本考察
笔者将这最具有代表性(在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上)的57条司法解释按照规范主义、实用主义与价值主义的类别进行归类,并指出它们具体的解释目的和解释方法,然后再对她们在每一个类别下进行描述与分析,从而能够比较清晰的透视出最高院文本定向的法律解释在思维立场与方法上基本特点。
2000年解释及2008年解释之类型化处理图
从上图的归纳中,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描述:
第一、涉及到规范主义立场还原立法意图的解释主要有11条,主要运用的方法是立法原意解释,主要的功能是进一步澄清立法意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可理解性。比如第2条对什么是“国家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含义澄清;第3条对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第4条对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第5条对什么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第28条对“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的具体情况”、第29条对“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况”、第51条对“行政诉讼法中止诉讼”、第52条对“行政诉讼中终结诉讼”、第54条对“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消行政行为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不属于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等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还有余下的法条,都基本上是站在规范主义立场下,对于立法者原来意图或立法者可能的意图进行的阐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