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杨学成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
【全文】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都仅限于概括性描述,四个特征都“明显”、“典型”的,认定处理不难,否则认定就难以统一,易现分歧。笔者在此结合多年来审判实践,着重就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谈点体会和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考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必须用联系的观点,把握其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才能抓住行为特征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具有“组织性”、“违法性”、“暴力性”、“多样性”和“主动性”等五个特性。
一、行为的组织性
行为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组织利益或者体现组织意志,同时也兼具有违法犯罪实施过程统一策划指挥、多人参与、分工有序之意蕴。刑法对行为特征规定“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确指出了“组织性”是行为特征最为关键的属性。
行为具有组织性,除行为实施过程统一策划指挥、多人参与、分工有序外,就其主观目的而言,有两种表现形式。体现组织意志,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或默许。“默许”以组织者、领导者对违法犯罪行为事先知情为必要,不能是事后的追认,这是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如果事先并不知情,或者说主观上缺乏明知,即使事后组织者、领导者出面“摆平”违法犯罪行为引致的“麻烦”,如赔偿被害人医药费,或者通过行贿等手段避免组织成员受追究,也不能认定得到了“默许”。但如果组织者、领导者与组织成员之间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概括性的约定,可以认定形成了概括性、总体性的共同故意时,一般可认定得到认可或默许。
行为是为了组织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利益或核心利益不是明白写在“组织章程”上的,有些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出来的,因而两者在司法认定上体现为一种双向制约、双向决定关系,即需通过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认定组织利益,又要通过组织利益来限定归属于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为了组织利益,一般而言,主要表现是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等。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已明确其“核心利益”,如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组织主要经济来源,则组织成员为排除开设场、聚众赌博障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在组织已基本明确其势力范围的情况下,为排斥其他力量对势力范围的介入而实施的违法犯罪,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在组织初步成形阶段,为争夺势力范围而与其他组织或团伙“火拼”,对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作用的,也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