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刑法没有对暴力的程度、后果作出明文要求,但要成为“其他手段”中的“谈判”、“协商”、“调解”的基础和后盾,要使“威胁”足以奏效,要形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或者威慑,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前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的后果。笔者认为,对暴力程度的要求,实践中一般掌握在致人重伤以上的程度比较适宜,对无故意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如多次致人轻伤或聚众造势的,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慎重,只有确实足以形成对当地群众的心理强制或威慑,才可以对暴力程度相对从宽掌握。


  

  四、行为的多样性


  

  行为的多样性,是指多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不同,触犯多个罪名。


  

  虽然刑法只是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并没有明文要求其必须实施性质不同的多种犯罪,但因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危害性特征所决定,犯罪的多样性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重要特性。从实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非法控制,要获取经济收入维持组织基本运转并发展壮大,要寻求非法保护避免打击处理,要形成对他人的心理强制或威慑,需要“多管其下”,实施多种犯罪,仅凭单一犯罪行为几乎不可能实现非法控制。为获取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从事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为寻求非法保护逃避打击,往往需要贿买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形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往往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从已经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看,没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实施多种犯罪的。


  

  与行为的多样性及刑法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持续一定时间。为使自身的组织架构不断趋于稳定完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性质不同的多种违法犯罪来“磨合”。同时,非法控制也并非短时间内实施少数犯罪即可完成,需要以较长时间段内不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手段,多种违法犯罪共同支撑达成非法控制目标。


  

  五、行为的主动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