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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既包括违反刑法,也包括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与其他有组织犯罪情况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实施大量的犯罪行为,还在其成立、发展、做大过程中伴随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体现在构成犯罪的行为上,也体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上;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违法性需要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共同支撑,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纠葛互动,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违法性的重要特点。


  

  违法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刑法的评价范畴。事实上,违法行为在行为实施频率、涉及事件、波及范围等方面,有时还要多于、大于犯罪行为,如滋扰生事、轻微伤害和以暴力相威胁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依凭。要通过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分析认定,全面把握“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理顺违法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联系,提高涉黑犯罪认定的准确程度。


  

  三、行为的暴力性


  

  行为的暴力性,是指体现组织利益或意志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不能缺少暴力手段。以暴力为后盾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又一个重要属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发展过程中往往经常实施暴力行为,从而使群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依据刑法条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即不仅仅限于暴力手段,因此,单纯的文义解释无法得出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的结论,其违法犯罪行为似乎可以不需要暴力手段,而可以仅仅是“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对刑法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要求一般要采用暴力手段是合理的。其一,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但要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造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致使基层组织不能正常行使职权,不依凭现实的暴力手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威胁或其他手段”虽不是现实的暴力,但其要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非法控制的行为方式,离不开暴力手段的支撑。“威胁”显然以暴力为后盾,而其他手段中的“谈判”、“协商”、“调解”等也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即利用了组织势力先前的暴力对他人的心理强制或威慑。离开了先前暴力手段的支撑,“威胁或其他手段”就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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