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层面,中国宪法中也存在与食物权保障相关的条款。从宪法文本来看,中国现行宪法与食物权有关的条款有以下三条:首先,宪法第33条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款既是人权概括条款,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宪法第14条要求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再次,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综合上述三个条文,我们发现食物权在中国并非宪法明示的权利。因为,宪法第33条只是关于人权原则的一般规定,并没有直接提及食物权。宪法第14条本身只是宪法总纲中的条文,其立法的根本意图在于确立国家的政策目标。虽然该条的贯彻和落实可以达到保护食物权之功效,但是它绝不等于对食物权的明确授权。宪法第45条与食物权最为接近,但是该条内容已经表明,它规定的是物质帮助权而非食物权。虽然,获得物质帮助是实现食物权的一种途径,并且两者在内容上有一定交叉,但是食物权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物质帮助,除了吃饱以外,还有食品安全层面和食物尊严层面的食物权。并且,物质帮助权的主体与食物权也存在显著的差别。物质帮助权的主体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而食物权的主体是每一个人。根据宪法物质帮助权的规定,非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在获得物质帮助的主体的范围之内,其他需要帮助的贫困人口以及灾民都不在其列。由上可见,中国现行宪法虽然有一些间接保障食物权的条款,但是食物权并非一项宪法明示的权利,食物权还只能从其他宪法条款中推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