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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与作为政策目标的食物权相比,作为宪法权利的食物权具有的一个最为明显的优势是可诉性。因为将食物权规定为政策目标的国家通常都排除了它的可诉性,但是当食物权被宣布为宪法权利时,只要这一国家具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一旦食物权被侵害时,食物权的宪法诉讼在理论上便应该是可能的,实践当中也已经有一些国家处理过此类违宪审查诉讼。


  

  3.作为宪法推定权利的食物权


  

  张文显先生指出,权利存在四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10}。郭道晖先生以权利的形态划分为基础,指出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潜在的权利,除法律明确宣示的权利以外,尚有法律默示的权利、法律漏列的权利、法律为预测到的新生权利等,“权利推定是以法律明示的权利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宗旨为依据,推定出默示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11}德国学者阿列克西在分析基本权规范的同时,也指出存在一种根据宪法基本权规定而派生出来的规范,这些衍生规范如果能够通过正确的基本权论证,从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规范推衍得出时,便可视为有效的基本权规范{12}。


  

  根据郭道晖先生的权利推定理论以及阿列克西的衍生的基本权规范理论,我们可以根据宪法其他基本权推出食物权的存在,使食物权成为一种衍生的宪法权利。比如,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生存权、生命权以及有尊严生活的权利等,鉴于食物与实现这些权利的紧密联系,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食物权是这些宪法权利所衍生的宪法权利。迄今为止,这一推理方法已经被印度法院的司法审查所采用[2]。


  

  三、中国食物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虽然已经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得出中国不存在适足食物权问题的结论。人权保障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任务,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存在人权问题。当前来看,中国食物权保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正如联合国食物权特别报告员德·舒特先生指出,中国在食物权保障上仍然面临一些挑战,这些挑战包括改善农村农民和农民工的生活条件,进一步保障土地的所有权和获取土地的权利,朝着更可持续农业的过渡,以及解决营养和食品安全等领域存在的问题{13}。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觉察到这些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大量措施,并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在粮食保障方面,《农业法》等法律中包含了有关粮食安全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方面,2009年国家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有了较大进步,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降低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入罪门槛,而且取消了原来对罚金刑的额度限制,同时还在第408条规定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的犯罪[3]。无疑,上述这些立法对于食物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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