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宁立标
【摘要】食物权是人人享有的获得适足食物的人权,该项权利已经得到国际人权宪章的承认。食物权之所以受到
宪法保障是由
宪法的地位和使命,以及食物权对有尊严的生活以及民主所具有的价值所决定的。从
宪法条文来看,各国宪法对食物权保障可以分为政策目标型、权利宣示型以及权利推定型三种类型,它们对食物权保障具有不同的结果。就中国而言,食物权并非
宪法明确宣示的权利,不过从相关
宪法条款中可以推定出食物权的存在。中国要加强食物权保障,最好在
宪法第
45 条中规定包括食物权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关键词】食物权;政策目标;权利宣示;权利推定
【全文】
20世纪宪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20世纪以前的大多数宪法保护的权利只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住房神圣不可侵犯等,但是到了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获得食物和住房的权利{1}。尽管如此,仍然有人反对宪法保障食物权。近年来,随着全球粮价疯狂上涨,饥饿人口急剧增加[1],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食物权问题日益严峻。在这一背景之下,宪法食物权保障的制度设计是否有价值,国家该如何运用宪法来保障食物权的实现,就成了一个全球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分析食物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比较食物权宪法保障的几种模式,探讨中国如何加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一、食物权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
食物权是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人权。根据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解释,该项权利意味着人人有权获得适足食物,并且,“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类食物能够以可持续地、不妨碍其他人权的享受的方式获取。”{2}由此可见,食物权不仅包括人们免于饥饿的权利,还包括获得适度营养的权利、食品安全的权利以及食物尊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