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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改革:理论、规范与经验

中国量刑改革:理论、规范与经验


熊秋红


【摘要】中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种旨在推进量刑公正的可贵的、积极的努力。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法定原则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总结了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量刑改革试点经验,但也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前者未能贯彻责任主义和禁止双重评价的量刑原则;后者所持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立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造成困扰,而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导致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结果。对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际效果,官方与学者褒贬不一,相关的实证研究尚待进一步展开。中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总体上应当服务于轻刑化的刑罚改革方向,凸显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改革不存在主辅之分,而是并行不悖;应当将量刑规范化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极端化的改革方式。
【关键词】量刑改革;量刑理论;量刑规范
【全文】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讨论;其后,有刑法学者对于罪刑均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检察机关一度将量刑建议权作为讨论话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对量刑问题进行专门性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有关规范性文件;[1]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对量刑基准、量刑原理、量刑程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文拟从理论、规范与经验三个层面,对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作出整体性评价,并指出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明确我国量刑改革的方向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量刑规范化问题的由来


  

  我国法学界对于量刑问题的关注,首先是从刑事实体法领域开始的。储怀植教授指出:“对待犯罪是严还是不严(即刑事责任严格还是不严格,刑事法网严密还是不严密),关于刑罚是厉(苛厉)还是不厉。两两搭配,在理论上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事责任模式:又严又厉;不严不厉;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由此出发,他认为我国1979年刑法在总体结构上属于“厉而不严”的类型,即“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2]而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仍未改变“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刑罚苛厉,集中反映在我国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多达68个,刑罚的整体位阶因此被提高;所有的罪均被挂上了徒刑;没有一个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者罚金。我国的刑法结构应当从“厉而不严”逐步向“严而不厉”转变,包括削减死刑、缩短监禁刑、扩大适用罚金刑等。[3]


  

  从世界范围内刑法发展的历史看,刑罚结构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和罚金刑占主导地位;监禁刑的替代性措施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已成为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我国当前的刑罚结构以死刑和监禁刑为主导,属于重刑结构;而一些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基本上是以监禁刑和罚金刑为主导,属于轻刑结构。[4]因此,推进我国的刑罚结构从重刑结构向轻刑结构转变,应当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在刑事政策方面,我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严打”方针,其后相继开展了三次“严打”活动,[5]保持对犯罪治理的高压态势。2006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以“宽严相济”替代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我国在刑事政策方面所作的重大调整回应了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白建军教授以“罪刑关系具有均衡性”为理论假设,对于刑法分则中的422对罪刑关系和2002年以来法意案例数据库中全部1107件抢劫案的罪刑关系作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罪刑之间完全均衡和完全不均衡两种极端情况均未出现,并对罪刑失衡的成因、对策进行了探讨。[6]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量刑不均衡(过轻、偏轻、偏重、过重)的比例累计16.9%。其中,不均衡率较高的是西南地区,达19.1%;较低的是东北地区,为13.1%。[7]该项研究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对于刑法中具体罪名的刑罚设定以及司法实践中量刑状况的关注。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直接动因,则源自于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所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量刑不公正现象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议。如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这种巨大的量刑差异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8]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海南盛进案造成两死两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北京张建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9]深为社会公众诟病的还有对于职务犯罪量刑的轻缓化现象,如缓刑适用率畸高,死刑的适用几乎被虚置等。[10]据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从51.38%升至66.48%。其中,2003年至2005年职务犯罪案件年均缓刑适用率为51.5%,而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年均缓刑适用率只有19.4%。[11]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嫌疑人有629名,已对370人作出刑事处理,在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判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 2004年,陕西省西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已判决169件,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有93件,比例是55% ; 2008年,已判决104件,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有68件,比例是65%,呈上升趋势。而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更是从2004年的71%攀升到2008年的100%。[12]上述现象的存在,侵蚀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引起社会公众对量刑公正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地方法院率先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验。如2003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颁布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量刑指导规范》。[13]该改革试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指出,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此后,2005年12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刑事审判量刑指导意见》;2006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推出了与高科技公司联合研制的电脑量刑软件;[14]2006年8月,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开始实施《量刑指导意见》。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在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探讨中,关注的焦点逐渐从实体转向了程序。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9年6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全国120多家指定法院正式展开,并由此催生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而成为全国法院自上而下的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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