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熊伟
【摘要】工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它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认识并且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本文作者在详细分析工读教育利与弊的基础上,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工读教育;问题;积极作用;对策
【全文】
“工读”二字是由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创办的专门教育孤儿和社会流浪儿的“工学团”演化而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工读”就是用本人劳动的收入来供自己读书。“工读”的本义和“违法”、“犯罪”并无关系。由于工读教育(学校)创办之初,其教育对象的性质(违法和轻微犯罪)和学制特点(半工半读),使得“工读”二字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1}所谓工读教育,是指对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半工半读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性教育措施,也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2}工读学校的宗旨是“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实质上工读教育既不是一种刑罚方法,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因此也有人说工读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的工读教育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办学高峰时,全国工读学校的数量达到150所。其间经历了两个阶段,同时也扮演着两种社会角色:第一个阶段是为政治服务,其最根本目标是把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进入工读学校的青少年,通过半工半读的方式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现阶段,工读教育被定位为“义务教育的补充”,属于特殊教育的范畴。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家庭、社会服务,接纳的往往多是厌学、行为偏常的“问题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的青少年不是犯人,而是学生。特殊的学业,宽松的环境,工读学校的存在空间在于社会的需求。
一、工读教育的对象及其特点
工读学校的对象是指13周岁至18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一般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管教和刑罚处罚的青少年。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004年中央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那么什么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呢?根据《预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送工读学校,如果青少年已经具有了上述行为,还将他们继续留在普通中学,学校用常规教育方法进行教育,其效果不得而知。然而,如果把他们过早的推向社会成为流失生后,后患也许会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特有的工读学校,既有教育功能,也有隔离、监管之功能,对教育这部分特殊孩子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中学一样,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能够帮助这些孩子渐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是非观,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离开工读学校后,依然能够健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