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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

  

  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也未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有学者也总结认为,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体制改革的两大重要目标,一是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即安全性目标,二是增进金融体系的市场效率,即效益性目标。[14]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究其原因,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消费者的呼声不高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在此情况下,“三足定理”的提出,弥补了上述不足,填补了我国目前金融法理论的空白。“三足定理”与“三权分立”理论一样,也与几何学最基本的原理相一致:三角形是最稳固、最可靠的。[15]只有遵循“三足定理”,处理好“三足”的关系,才能跳出前述周期性循环,在“三足”中找到“适度”的点,形成金融监管目标的三足鼎立之势。


  

  当然,这“三足”目标是紧密相关联的,在某些方面甚至相互重叠,如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提高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消费者利益的加强有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金融安全,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金融效率的提高则有助于金融安全和提高消费者福利。有时,这“三足”目标也相互冲突。如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有时会减少金融机构的效率,反之亦然(如不允许银行收费有利于消费者但减少了银行的收入,而允许银行收费问题会增加消费者的支出);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有时会危及金融安全(如外资涌入发展中国家,掌控其金融,在一定时期内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提高消费者利益,但危及了该国的金融安全),等等。总之,金融监管需要在这“三足”目标中协调和平衡。


  

  那么,这“三足”目标如何才能得到协调和平衡呢?


  

  三、“三足定理”的实现


  

  其实,“三足”对应了金融法中最基本的三大利益主体:金融安全对应的是监管机构(也可以说是政府,下同),金融效率对应的是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对应的是消费者(如图3所示)。当然,这种对应也不绝对,例如,监管机构也有金融效率的诉求,希望金融部门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利益(如监管政绩、税收利益);金融机构也有金融安全诉求,如果金融机构一味地强调金融效率、盈利,不顾风险,最终也会走向破产、倒闭,实现不了金融效率……但相对来讲,在“三足”中,监管机构对金融安全的诉求最高,金融机构对金融效率的诉求最高,消费者对消费者保护的诉求最高。因此,“金融安全对应的是监管机构(政府),金融效率对应的是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对应的是消费者”这一提法,应该在相对的意义上去理解。换言之,监管机构的核心利益是金融安全,金融机构的核心利益是金融效率,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消费者保护。


  

  “三足定理”的实现,实际上是三种主体的核心利益的实现,其“适度点”的把握,其实不是仅仅由监管机构来把握的,也不是仅仅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把握的,而是在三种主体的博弈中实现的(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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