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一正犯体系的若干辩驳
江溯
【摘要】刑事立法上存在区分制与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由于对单一正犯体系存在偏见和缺乏了解,德国学者对之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该体系是行为人
刑法,并存在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处罚范围过大、违反法治国家原则、量刑粗糙化以及特别犯的处罚障碍等问题。但是,这些批判都无法成立。单一正犯体系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参与的归责结构,即区分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前者解决可罚的外部界限问题,后者解决可罚的内部界限问题,因此是值得采用的体系。
【关键词】区分制;单一制;归责结构;构成要件层面;量刑层面
【全文】
一、引言
关于数人共同参与实行一个犯罪行为,在刑事立法上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制(Differenzierungssystem),不仅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对于这两种犯罪参与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另一种是以《意大利刑法典》和《奥地利刑法典》为代表的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Einheitstaterssystem),不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所有参与犯罪者均为正犯,至于各正犯对于犯罪结果的贡献,则属于量刑的范畴(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或者虽然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而区分正犯的类型,但各正犯在不法的价值上相同,且原则上应受同等处罚(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2]以往我国的共犯理论大多是以德国区分制共犯体系为基础的,对于单一正犯体系缺乏了解。晚近以来,基于对我国刑法共犯立法体系归属的思考,单一正犯体系(或者统一正犯体系)逐渐进入我国刑法学界的视野。但是,由于“路径依赖”的缘故,我国学界对单一正犯体系存在诸多误解。在这些误解的基础上,学者们对单一正犯体系展开了诸多不甚合理的批判。[3]本文本着“要批判就要以先理解批判对象为前提”的原则,针对这些误解和批判进行辩驳,以便学界正确地理解单一正犯体系。
二、单一正犯体系是行为人刑法?
由于单一正犯体系将所有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有因果贡献的参与者均视为正犯,在构成要件层面不考虑各参与者的协作(Mitwirkung)对于整个犯罪事件的意义,只是在量刑层面根据各自的罪责来确定刑罚,因此被德国学者批判为属于近代学派(moderne Schule)或意志刑法(Willensstrafrecht)所主张的行为人刑法(Taterstrafrecht)。{1}德国学者由此认为,单一正犯体系与现代刑法所坚持的行为刑法理念背道而驰。关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区别,德国学者Roxin指出,人们理解的行为刑法(Tatstrafrecht)概念,是一种法定的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刑事可罚性是在与行为构成方面加以限定的单一行为(或者可能情况下的多个行为)相联系的,同时,惩罚仅表现为对单个行为的反应,而不是表现为对行为人整体生活导向的反应,更不是表现为对一种行为人所期待的未来危险的反应。行为人刑法(Taterstrafrecht)则相反,刑罚是与行为人的人格性(Personlichkeit)相联系的,同时,刑罚是由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及其程度来决定的。“行为人不是因为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有罪,而是因为他是‘一个这样的人’而成为法定责难(Tadel)的对象”;“因为,与具体行为的有无以及如何实施不同,属于刑罚威胁的条件要求得更多,并且,需要进一步从行为人的个人特征方面寻求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适用于行为人本身。”[4]Roxin进一步指出,从罪刑法定的宪法原则出发,应当认为行为刑法比行为人刑法更妥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