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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论

【作者简介】
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法]狄骥:《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8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除这三种主要学说外,还有权力说、申诉说、期望说、折衷说等。参见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页。
萨维尼是系统阐述权利本质者,温德夏特在学术上是萨维尼的衣钵传人,全面继承了萨维尼的学说观点。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书中虽提到“自由说”,但解释甚为简陋,亦未能指出此说由谁人所倡及如何变化发展等。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参见[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徐菲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也有观点认为“利益”本身难以界定,在法律领域利益是否仅指财产?如李锡鹤先生认为:利益为身外之物,不属于人身。利益如需法律保护,只能是财产。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拉伦茨教授指出,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利益,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洋法律思想史》,汉兴书局1993年版,第173、174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汀。该派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即由立法者创制的法律,以实在法作为一切法律现象发生的根据和渊源。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洋法律思想史》,汉兴书局1993年版,第326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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