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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图示二)


  

  由此,具体到宪法文本的层面而言,主要的策略选择只有修宪或释宪两种。它们中又应当以何为主呢?学界有一种较为偏激的观点认为,批评宪法文本、否定宪法文本、对宪法文本提出各种修改建议不应当是一个“宪法学家”的工作,或者不是宪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是从宪法文本的阐释中发现规范,为宪法解释提供依据。在大体上承认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的宿命”,这是法学的任务决定的。[28]虽然同样赞成以宪法修改为完善宪法的主要手段,但是笔者对这种带有宿命色彩的解释却不敢苟同。宪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如何促进宪政制度的完善,为法治昌明提供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就本文的论域而言,这种工作的中心在于如何选择一种最为适当的手段推动宪法文本中央地关系条款的完善。因此,手段选择的标准在于其对于客观现实的契合,而非带有价值色彩的抽象判断。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一方面,虽然仍存在诸多疏漏,但是现行宪法的修改已属频繁,现阶段不宜再轻动;另一方面,宪法解释的方法从理论上能够缓解绝大多数宪法文本中央地关系条款中存在的缺陷,只是这种宪法明确承认的自我完善方式从未在现实中被用活、用好、用足。可见,着力从加强解释的角度来谋求宪法文本在央地关系问题上的完善,是必要且可行的。


【作者简介】
郑毅(1983.4-),男,汉族,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原载于《东方法学》2011年第6期。请以发表版本为准。

【注释】本文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主持的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07JA820036)的阶段性成果。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2007年撰写的一篇论文,虽然关注到了宪法文本分析对于央地关系研究的重要性,但却没能以此为基点展开更为深入的剖析,颇有隔靴搔痒之憾。参见秦前红:《简评宪法文本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9-12页。
任喜荣:《完善宪法文本,构建和谐社会》,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页。
参见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铃木义男:《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8页。
之所以称为“新”,是区别于对宪法文本近乎崇拜的传统文本主义而言的。
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第15页。
在这一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无疑是熊文钊教授的《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冠以“宪政研究”的名,书中关于宪政理论乃至宪法文本的有关探讨仍显薄弱。
前引1,第10页。
前引1,第10页。
周振超:《当代中国政府“条块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事实上,宪法文本中只是明确指出了后两类地方类型,而第一种类型是笔者为论述方便而对除了后两种类型外的其他地方类型所作的统一称呼。这种处理在学界中亦属常见,参见张千帆:《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吕宁:《宪法功能刍论》,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34页。
刘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的理性归位——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视角》,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506页。
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有学者根据《宪法》第89条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表格分析的结果对这种央地权力“分而不分”同构化的现象给出了生动的注脚。参见张志红:《当代中国政府纵向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这是指各种法规范的属性具有同构性,就很容易形成一个规范缺陷环环紧扣的法律规制漏洞,无法有效防治权利或权力的滥用,导致潜在危险(hazards)变成现实的损失(losses),造成部分法制价值的流失和法治目标的落空。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页。
对于此,熊文钊教授从事权划分的角度提出了翔实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参见前引8,第162-169页。
典型的例子是1947年颁布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参见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位,我国中央与地方纠纷的解决模式当以“协商”为宜,但遗憾的是,虽然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的论述中对此多有提及,但却至今仍无法摆脱在现行宪法文本中难觅明确依据的尴尬。参见郑毅:《浅议中央与地方纠纷之协商解决模式》,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2期,第25-26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宪法层面的规范缺失也导致时下正如火如荼施行的“对口支援”政策遭遇了一定的法理困境,参见郑毅:《法制背景下的对口援疆——以府际关系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41页。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2页。
前引1,第10页。
详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第1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2页。
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9期,第19页。
参见郑毅:《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从界定准违宪责任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第6页。
前引7,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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