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签名笔迹案件中的检材种类繁多,但字数较少。涉签名笔迹案件的类型复杂,其检材形式多样,如取款凭条、汇款单、单据、字条、合同、遗书等。这些检材中的签名笔迹,有的是作为检材对象要求鉴定,有的则是作为检材对象的一部分要求鉴定。这两种情况对于笔迹鉴定的意义是不同的,检验难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作为单独检验对象的签名笔迹检验难度比较大,而作为检验对象一部分的签名笔迹的检验难度相对较小。
(3)送检原因大多是否认签名笔迹是亲笔书写而申请鉴定。其中伪造他人签名的较多,有的是为了赖账或逃脱责任而否认自己的亲笔签名:极少数是因为时间久远记不清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而申请鉴定。
(4)签名笔迹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中最有价值的证据。其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和审理结果,对案件的审理起着关键的作用。签名案件争议的内容往往就是签名字迹是否系本人书写。检验结论除了认定是本人书写的肯定性结论外,否定结论中绝大多数认定为摹仿书写。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及所争议问题的是与非。
2.签名笔迹的整体特点
(1)签名字数较少,相同单字和结构很难重复再现,书写习惯的规律难于把握。由于中国姓名字数少,一般二到四个字,即使变成拼音或英文书写形式,也只十余字母,相同的字和部首重复率低,错写的情况少。这就使得个人书写动作习惯反映不很明显,鉴定中字迹特征的选择也较困难。加之签名很多时候是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其签名字迹书写方法与常规书写方法不一致,字形、运笔、笔顺及写法等特征发生明显改变,使用连写、变形、省略等手法较多,相同单字和结构极难在一个签名中出现,甚至失去识别字义的功能,鉴定时,无法从单份签名检材中总结书写人签名的书写习惯规律,签名鉴定也因此被纳入疑难案件鉴定的范畴。
(2)签名笔迹的组成形式比较固定。[4]大多数人通常是一贯使用某一特定的签名形式,在不同场合,不同文书上签名时,签名格式和具体方法变化不大。尽管每次签名的笔迹大小和具体位置因文书种类不同而有所改变,但是同一人签名笔迹单字之间的大小比例关系、位置关系、笔画连接照应以及单字的内部结构等具体签名方法的稳定程度较高。同时,签名笔迹的字体比较单一,常见的是“行草体”或自由体,使用其他规范字体、书体签名的情况较为少见。
(3)书写形态各异,特殊性强,反映独特的个性和风格,尤其是文艺美术作品中的签名风格更是独特。签名字迹的动力定型过程中,不同签名人对文字的理解力、审美标准不同,使得签名笔迹和人们平时书写的其他笔迹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其他任何字迹更具独特性。在形成个体签名时,书写的字迹都有各自的组合方式,形态万千,具有高度的个性化。人们在设计和书写自己的签名时,在书写方向、顺序、文字布局、单字写法、笔顺、笔画形态、笔画数量的增减以及笔画间的连接情况等方面通常会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特点,造成某种特殊的视觉效果,并增加他人伪造的难度。[5]这在客观上为鉴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