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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

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


徐元彪;周茜


【摘要】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理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经济法的人文理念,是经济法人文理念指导下的新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人文理念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完善经济法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运行机制,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发展模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人文理念;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制
【全文】
  

  一、我国经济法人文理念的现状


  

  审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无法寻求与人文理念表征契合的本土法资源。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的礼治作为思想内核,礼治的基本内容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纲常既是伦理,也是法律的要求,儒家法是伦理法,充满等级秩序。“从根本意义上说,人伦意义上的人是难有个体性存在的,是对个人生活的需要、物质利益和各种欲求的否定和压抑,必然导致权利意识的缺乏。”[1]对此陈独秀从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角度予以了批判:“一日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日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一日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一日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2]宋明清占统治地位的“理学”融合儒、法、道、佛于一体,其核心是“存天理,灭人欲”,更是将中国古代法中仅有的一点民本精神也消除殆尽。


  

  新中国成立后的“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又使中国的人本论遭致严重的摧残。1975年宪法仅两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这样的一种法治环境和土壤上无法产生与人文理念表征契合的本土法资源。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外来文化糟粕的侵袭,拜金主义相当严重,人往往没有把自己当作活生生的人而是作为一件待价而沽的商品,逐利成为人身上的基本驱动力。


  

  至今,封建专制的阴霾往往凝收翕合而不散,仍然是解放人思想的桎梏。我国的经济体制已被确定为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主体应有的尊重、关怀没有得到保障,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也没有得以充分调动。直到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后,“以人为本”才成为指导中国社会改革、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经济学学者看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是无情的增长(ruthless growth),不是无根的增长(rootless growth),也不是无未来的增长(futureless growth)。经济法学界有人将给人以终极关怀,以成就人作为经济法的理念目标。笔者在此想说的是:政策是法的延伸语境,法是政策的超越语境,这才符合法和政策的关系。为什么我们的经济法学者总是追尾政策呢?国家政策搞一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学者就将其引入经济法,其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从有经济法的那一天起,就内含于其中,只不过没有被我们的学者深掘而已。二者倒过来,是经济法学界的悲哀,应该先有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再有政策上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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