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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

  

  其实我国也有个别学者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具有对人关怀的性状、属性、作用”,经济法学者吕忠梅在《论经济法的边缘》一文中指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3]经济法治的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西方社会经历了千年才趋于成熟。而对于仅百余年现代化历史的我国,这个历史斗争是漫长的,需要我们长期的不懈努力。但是,笔者还是真诚地希望我们经济法学者抛弃以往“灵车式”研究、“追尾式”研究,把经济法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让我们的经济法成为制订和执行经济政策的依据,让我们的经济法真正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来尊重、关心全社会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人文理念的契合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理念,从本质上看与科学发展观具有相同之处。所谓的“新发展观”,实际上是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其中仍然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作为出发点,注重各种利益的和谐,而经济法的人文理念恰恰要求经济法在实现其功能价值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呵护人,从这个角度而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是符合经济法的理念,可以说是经济法人文理念指导下的新发展观。


  

  事实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原因本身就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有类似之处。当前中国的运行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经济发展和改革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呈现出来,诸如城乡差距,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扩大,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更为适应整个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最佳战略,经济法历来注重社会效益,社会整体利益本身也必然具备这一应有之义。这种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微观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4]它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处理好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各种矛盾关系,促进个人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的这种自身定位与科学发展观有着许多天然的契合之处。作为经济法最高原理的经济法理念,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中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又促使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人文思考,体现出终极的人文关怀。这种天然的契合也会给予经济法理念以更大的用武之地,而不再是人为的对经济法理论的漠视,甚至是对经济法学科独立地位的全盘否定。毕竟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本身就是经济法学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也是其他法学学科不能容纳的重要内容。这就使得经济法学在理念层面上与其它学科得以区别,也能使经济法学与经济活动得到更好的结合,与整个社会共存续、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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