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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

  

  (三)完善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它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本质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融合、生态与发展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科学发展观也必然是可持续发展观,同样强调经济增长要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经数次方向性的调整,取得了巨大的变化,然而经济运行仍未走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这种不能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靠拼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其带来的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这与经济法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存在很大缺陷不无关系,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不平衡。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结合只体现在环境与资源立法里,其他经济法则很少反映。(2)立法级别低。有关环保方面立法多以条例、规定的形式出现。(3)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责任定位不合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不仅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经济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将其纳入责任范围。(4)环保立法规划混乱。经常出现不同部门的环保立法相互重叠、矛盾和冲突。(5)在经济制度上,环境成本未能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使环境的消耗得不到补偿。因此,经济法应在这些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和突破:


  

  (1)平衡环保立法。重视环保生态化的观点向其他部门法渗透,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要制定与可持续发展观和环保要求相适应的新的法律规范。


  

  (2)提高立法级别,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增强环保立法的执行力度。


  

  (3)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规划,并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其次,从整体上、从立法的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环保立法体系;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4)要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会计法统计法、财政法、投资法等相关立法中建立反映环境、资源成本和价值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首要任务是制定出一套科学、统一的环境、资源成本和价值的计算标准和指标体系,使新的核算体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在这方面整个国际社会都正在努力进行尝试,其中经济学、环境学等学者已探索出许多有价值的方法,值得在立法中吸收和借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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