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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快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应当扩及到所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应当保护的民事利益


  

  会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侵权责任法应当扩大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侵权责任法仅仅保护绝对权的错误认识,同时还要保护合法的民事利益。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理论认识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仅仅保护绝对权的看法,同时,在《民法通则》的侵权行为法中,也存在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客体局限性的问题。按照前一种理论上的认识,债权就无法通过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这与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立法现状存在差距。按照后一种立法的情况,《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而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以及合法的民事利益没有概括在其中。这样的认识和规定,都不符合21世纪对侵权行为法提出的新要求,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遍要求。因此,侵权责任所保护的范围应当是:第一,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第二,对于合法的民事利益,例如司法解释已经确认的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的利益等,都应当由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第三,对于非典型的民事利益,例如对于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相应的保护方法。这样,就把所有的民事权利和合法的民事利益都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客体,都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能够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应当规定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使侵权行为法更贴近现实,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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