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快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
——比较侵权法国际研讨会(香港)述评
杨立新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
【全文】
2005年10月27日至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在香港召开了“比较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和印度、澳大利亚等地的侵权行为法专家60余人。会议紧紧围绕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加快其立法进程,尽快完成起草工作的意见。作者围绕会议着重讨论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述评。
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在民法典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应当单独进行立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1986年4月2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确立的。从那个时起,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就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的法制舞台上。近20年来,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日益发展的我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中,为保护人民的权利,推进社会民主进程,维护社会发展,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在民主和法治都被纳入极为重要地位的今天,侵权责任法担负着更为重要的任务,必须更加完善,更加现代化,才能够担负起在新世纪中保护民事权利的任务。
制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最首要的,就是要确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地位,给予其充分发展的法律空间。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一个部分,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进行规定的。这种立法体例,使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空间过于局促和狭小,限制了侵权责任法作用的发挥和内容的发展,不适应21世纪保护民事权利的需要。因此,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模式,使侵权责任法脱离债法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单独规定。只有这样,侵权行为法才能够适应当代民事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解决数量极为巨大、类型不断发展的侵权行为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民法典草案已经初步采纳了这种意见,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在此基础上,坚持这种意见,不受反对主张的干扰,尽快启动侵权责任法的正式立法程序,使其早日出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