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中“法定受益人”的思考
董芸汶
【摘要】对于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法定受益人”现象,而现今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纰漏,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成为了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有无必要引入“法定受益人制度”在理论界也是颇有争议。
【关键词】法定受益人;人寿保险;保险合同
【全文】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栏填写“法定”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我国并没有法定受益人制度,造成了该种情况的受益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对于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由于被保险人尚在人世,可以作进一步的确定,而且大多数的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直接限定为被保险人,并不会造成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仅讨论死亡保险中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之“法定受益人”问题。
一、相关法律对受益人的有关规定
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这个名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规定,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有“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而无“法定受益人”的规定。从字面上来说,“法定受益人”应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受益人”。《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见于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规定可见《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只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受益人的权利,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受益人只有“指定”而无“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