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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中“法定受益人”的思考

  

  对于实务中大量的“法定受益人”的待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实务中都以这一条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并根据新《保险法》的授权援引《继承法》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在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新保险法的修改授权了《保险法》援引《继承法》的规定,变“法定受益人”为事实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因为虽然根据法理上来说“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受益人”,但是按照现在对于“法定受益人”的处理,将“法定受益人”的情形视为“未指定受益人”,继而将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一旦作为遗产来处理,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得者即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以说实务中大量出现的“法定受益人”最终都演变为事实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受益人制度的缺陷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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