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及其形式和名称
翻译法律时,需要辨析实质意义的法、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文本的名称。这是法学的一般问题,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尤其注重。例如,在普通法国家,法规(regulation)和规章(rule)没有严格区分,但在中国,两者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截然不同,区分非常要紧。
(1)法律、法规、规章
这是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组词汇,也是译法一度比较混乱的概念。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用law、regulation和rule,已经趋向统一。行政法规译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 rule。有的把法律、法规分别称为statute、ordinance,并不算错。但statute和ordinance在不同国家也没有确定、专属的含义[13],而且没有law和 regulation通俗,建议不用。有的文本把行政法规译成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就离谱了。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中国色彩很重的概念,通常译为normative document。也有的用regulatory document,但不如前者直接,也不如前者概括性强,建议不用。
上位法,可以译为upper-level legislation或者superior legislation,下位法则lower-level legislation或者inferior legislation。
(2)法律文本的名称和条款
翻译中国法律的名称,习惯用Law,而不是Act,虽然后者是英美国家的惯例。所以,讲到拟议中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可以借用外国的概念说“APA(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但翻译法律文本,一般还是说“××× Law”。
作为法律文件的名称,law 和rule 习惯用单数,而regulation、measure习惯用复数,例如Regulations on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法律条文中自称的“本法”,一般译为“this Law”,law的首字母习惯用大写。
在词序上,翻译法规、规章的名称,通常把Regulations、Rule放在前面。而翻译法律的名称,通常把Law放在后面;全译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在最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译为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 或者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有的译为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y,起头过于沉重,不够明快。遇到特别冗长的法规名称时,可以考虑把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放在前面。
法律文本的章、节,分别用chapter和section;条、款、项,分别用article、paragraph、item。有的根据普通法国家的通常做法,用section来翻译“条”,明显不妥。普通法国家法律文本的结构大异于中国的立法习惯,其中的section往往很长很繁复,多达数页纸。例如,通常所称的《信息自由法》(FOIA)在美国法典中就编为1节(s. 552)。
(3)实质意义的法与形式意义的法
在中文语境中,“法律”既可以指实质意义上的法,也可能指形式意义上的法。一般意义上的“依法/违法”,译为according to/ in violation of law;“依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则译为according to/ in viola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or rules。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含义非常微妙,更需要根据中文语境小心辨析。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因此,译为“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the law”。而“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因此译为“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laws or regulations”。通常所说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法”,也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的。
3、行政行为及其类型
中国的行政行为概念,与法文中的acte administratif、德文中的verwaltungsakt有一定渊源关系。但由于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后做了很多改造[14],含义不尽相同,借鉴意义不大。在有关中国行政法的文献中,行政行为译administrative action[15]和administrative act[16]都很常见(甚至两种译法出现在同一本书中),两者均可。但我建议用前者,主要理由是administrative action 更加常用。用Google搜索,含有administrative action的网页有859,000个,而含有administrative act的网页只有95,100个;搜索HeinOnline上的Law Journal Library,标题含有administrative action(s)的文章多达213篇,而标题含有administrative act的文章仅12篇。[17] 英美国家一些权威的行政法教科书,名称就用administrative action。[18] 还有的把行政行为译为agency action,这主要是受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影响[19],但作为中国行政法的术语并不通行。至于有的文献用administrative decision、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或者administrative conduct表示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未尝不可,但都不是对行政行为概念的严谨对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