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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最后,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同样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过错推定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8]过错推定理论和立法的出现,是对当时工业事故等侵权受害人扩大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进入19世纪末期以后,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大幅度增长,并成为西方社会所普遍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过错原则进行探讨,试图以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措施解决事故的赔偿问题,“应用过错推定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9]过错推定既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以过错责任为单一的和主要的归责原则的侵权制度的内在体系的和谐。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方式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过错推定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加害事实的证明


  

  于过错推定适用情形,受害人负有对加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中,他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致。事实上,加害人证明加害事实存在的过程,也就是证明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程。


  

  (二)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过错推定规则,加害人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这就是说,加害人应提出有关其无过错的反证,这种反证应当达到抗辩事由的标准,具体到交通事故中,加害人只有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所致方可成立合格的抗辩。


  

  (三)抗辩事由的确定


  

  确定抗辩事由,实际上就是限定加害人提出反证的范围。在实践中,抗辩事由一般应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免责事由愈多,则加害人免责的机会愈大;反之,如果法院对有效免责事由加以严格限制,则受害人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赔偿。过错推定可以通过对加害人有效免责事由的控制而达到对责任程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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