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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引进西方住宅法制的特点及启示

民国引进西方住宅法制的特点及启示


张群


【关键词】民国;西方住宅法制
【全文】
  

  面对近代中国城市的住宅问题,无论是较早关注住宅问题的市政学者,还是后来的法学家,都将解决的目光投向了西方。不过前者更为注重从整个城市发展的角度去考虑住宅问题,后者则主要是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研究。而且除了一般所指的房屋救济和住宅保障等伦理性法规外,还很注意引进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技术性法规。这些先驱者对西方住宅法制的介绍和研究为民国住宅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直接的借鉴和资源。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继受问题讨论过度之后,住宅法的引进为我们思考法律移植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和启迪。


  

  第一,就时间上来说,可以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为界。此前对西方住宅法的介绍以市政学家为主,在内容上也以技术性法规为主,如《地方自治讲义》是1920年代较早出版的一套比较系统的讲述地方自治原理和制度的著作,房屋建筑和改良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又如著名市政专家董修甲所著《市政新论》,对房屋建筑管制也有比较丰富的论述。 但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引进还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


  

  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因为其中规定了房屋救济条款(第161至170条),有关著作都在土地法的框架下介绍外国法的内容,不但比以前系统,内容也更为详细。如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在第二章市地里按照按照土地法房屋救济条款的顺序,介绍了外国的相关法制。


  

  在抗战爆发后,学者们又及时引进了一些外国战时住宅立法的内容,为法制的完善做出了贡献。如立法委员史尚宽先生发表了《住宅问题与目前屋荒之救济》一文,详细的介绍了德国一战期间发布的《住宅缺乏救济令》,建议中国采用其中强制空屋出租、防止房屋减少等规定。 这些措施在《战时房屋租赁条例》中得到采纳。


  

  第二,就内容上来说。纵观民国时期的有关著作和论文,与对一般法学问题的研究偏重大陆法系不同,有关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以英、法、德三国为主,而且常常将这三个国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如在《慈善行政》分册“居所保护行政”中介绍对于无家可归者(书中称为“无宿穷民”)的房屋救济制度,即以英、法、德三国为主,称法国的制度为“滞居主义”、英国的为“常居主义”、德国的为“折衷主义”。并对三者做了比较:“德国之宿舍供给行政,比之英法二国,为折衷主义。其异于法者,在对于浮浪徘徊者,欲防止其非法行为,与以一定之宿舍,是以救护恶性者为主旨。盖法国之宿舍行政,为就业补助主义,而德国则为教化迁善主义。其异于英国者,在其目的非在供永久之家族的生活,实使浮浪者得有临时的滞居之所。” 在《道路水利及土木行政》分册中介绍“建筑改良之家屋”制度时,作者认为当时世界上制度最为完备的是英、法二国,最为周密的则是德国,在详细介绍有关制度之后,还对英法进行了比较:“素守放任主义之英国,对于住居改良事业,反实施公营主义制度;而素尚保护主义的法国,对于住居改良事业,不采地方公营主义制度,只有保护主义,非我人所预料也。” 在介绍了英国的家屋改筑制度之后,又与德国做了比较,指出英国的制度首开公营主义的先河,“规模宏大,计划周详,亦非德国都市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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