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子的价值越来越高,房子在婚姻生活当中的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在80后一代的婚姻当中,日益常见的现象是父母帮助子女购房。对于一般的家庭,父母帮助子女购房可能需要花费其一生的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其初衷是希望子女有一个幸福的婚姻生活,而一旦子女婚姻关系终止,父母终生的积蓄可能面临重大损失,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明确了产权归属的标准以登记为准,调整了归属的规则。该条是对于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尊重赠与人的真意,该条文消除了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初衷与法律现实之间差距。
另外,该条文还是对社会上一些嫁“富二代”“官二代”等择偶观念的一种批评和价值引导。(略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是对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在婚姻法上的认可和强调。对于产权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有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我国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规定的完善。
梳理上述条文,不难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精神之一是强调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契约性质,进而以契约精神来规范、调节和引导婚姻关系。
“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来看,不论是关于房产的赠与、房产的归属,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调整,可以说这样的调整以及价值引导比较适应现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展,也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受到一部分人的批评,笔者认为可以从司法解释本身所宣扬、弘扬的契约精神本身说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