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契约精神解读
曾志慧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原来的消除买卖、包办婚姻而保护婚姻自由,到维护牢不可破的婚姻,转向为几乎有求必应地同意离婚。
婚姻法之所以总是受人诟病,不是因为立法者对于契约精神的追求和重视,相反,恰恰是立法者契约精神的缺失。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契约精神;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全文】
在我们曾经对于婚姻的向往和认识中,我们认为大多数人都会结婚,直到夫妻偕老、儿孙满堂。然而我们的认识却不适用于中国的现实。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原来的消除买卖、包办婚姻而保护婚姻自由,到维护牢不可破的婚姻,转向为几乎有求必应地同意离婚。
以上的变化来源于日益复杂的社会婚姻关系和婚姻形态,在“二奶”“小三”横行的今天,如何保卫自己的婚姻、如何在离婚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众多已步入婚姻殿堂和诸多未踏入围城的人关心的问题。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引人关注的话题是“房子问题”,主要涉及条文有第6条: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在未变更登记以前的任意撤销;第7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归属于购买方,另外一方获得补偿;第11条: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问题。
尽管上述条文招来了一些人的非议,但笔者认为这些条文符合律法所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也符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下面就解释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
契约精神的强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诸多关于房产确权的规定,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而言,是为了解决审判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从社会传统的角度来看,是某种意义上的改变和颠覆;从法律生活的角度而言,进一步凸显了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