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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分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电影分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窦立博


【关键词】电影分级制度;利益冲突;平衡原则;青少年保护;成人权利
【全文】
  

  利益按照所属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经济生活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公共利益包括国家法人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具体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利益,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一般进步利益和个人生活利益六方面。利益冲突是指利益主体围绕着利益在实现和救济过程中引发的一种相互矛盾的状态,电影分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是文化传媒法中的权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围绕电影这个产品的所有相关主体,各自合法、正当利益在实现和救济过程中存在的对抗性矛盾,此矛盾源自事实上的正当利益的需求差异。


  

  一、冲突的产生


  

  在规范各方利益的过程中,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个人之间都会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从整体上来看,任何利益冲突都可归结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因为宪法所保护的价值是多元的,从权力自身特点上来看,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着一个运用和行使的适当与否的问题。所谓权利的限度,是指一种权利的行使,有它特定的地点、场合、时间,也即权利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朱苏力在分析电影《秋菊打官司》出品人与贾桂花肖像权纠纷案件时,在国内较早提出了权利冲突的观点,朱苏力认为任何权利和自由都非绝对,权利冲突即权利的相互性,如果不预先假定哪一方权利更重要,就会发现法院如果满足了原告的要求,那么就侵犯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权利。事实上,如果法院判决贾桂花胜诉,判处删除4秒钟的镜头,那么必然侵害了宪法规定的艺术创作自由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实判处删除4秒钟的镜头,也侵害了电影观赏权这个法律保护的法益。所以利益冲突的产生不是社会的畸形状态,而是社会的正常状态。


  

  那么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是否也应该成为权利冲突的主体内容呢?主流观点持肯定态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王泽鉴教授也认为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只要具备权利的特征,即使未被法律确认也应作为权利保护。例如一个考生在考场上,被一人将答好的考卷烧掉,那么如果只保护其对考卷的所有权,显然不公平,需要保护其公平考试的权益。同理可证,电影观赏权应该作为其他利益成为权利冲突中的保护对象,属于大众传播利益中的一种,同时也属于十七大所称的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国家高度认可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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