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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分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利益冲突是不可以避免的,只可以平衡,平衡的本质是冲突的利益之间也会包含合作的因素,很少存在完全对抗式的利益冲突,这也与我国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同的,所以利益冲突并不一定二者不可兼得,而是需要调和。


  

  二、冲突的平衡


  

  法益冲突不仅意味着主体权利的扩展性,而且意味着通过相互冲突的权利互动,可以达到消融冲突,实现权利和谐共存的法治状态。


  

  所以作为文化传媒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传播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消减传播行为内在的天然控制机制的消极作用,以期达到充分信息平衡的目的。电影分级法律制度作为文化传媒法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既能传播电影工作者的言论表达信息自由,且能为人所用,又能维护青少年的受保护权和满足国家维护的公共利益,故满足上溯目的的途径就是通过建立电影分级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的司法制度达到规范国家政权机构、大众媒介、公民、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维护个体利益不受不正当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大众传播活动的所有相关利益。


  

  处理权利冲突的方法首先应该是立法、司法拥有一个共同的理念。此理念正如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法国记者说的那样:“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并非资本主义所持有,而是人类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即民主、人权、平等是如今每一个社会形态都应该具备的品质,所以任何个体、团体的权利、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一个社会形态得以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


  

  其次,立法应该确定权利位阶,实现合理的利益配置。不是所有权利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或者退一步说,在不同的环境控制下,权利的地位也不会是相同的,所以立法者应该考虑到此种情况,确立不同环境下权利的位阶,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出权利的平衡。


  

  最后,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权益的冲突必须在具体案例中才能体现,故笔者认为,司法的实际效用高于立法的作用。因为在冲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文化传媒法领域内的冲突,弹性概念较多,具有极强的法律解释性,例如电影分级中的淫秽色情这个弹性概念,我国论述此概念的法律法规有198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淫秽出版物被定义为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文,具有猥亵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等内容,挑动人们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此项定义包含三个词汇的解读,“整体”的含义,“足以”的含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含义。鉴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要求立法者对于此类弹性概念做出具体描述,只能依靠只有通过法律工作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来评判一部电影是否落入淫秽色情的圈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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