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着规则、行为方式、互动控制的机制和认知框架的制度可以说构成了该概念在宏观层面上的内容。就程序而言,一般所说的“诉讼结构”或“程序模式”都可视为是针对这个层面而言的。不过,对于我们特定的分析对象来说,还有必要把制度的定义延伸到微观层面。在此层面上,我们把制度的内容理解为诉讼过程中日常性的程序运作(routines),以及构成这种运作的一个个诉讼参与者(尤其是法官)具体操作程序的行为。从制度是具有一般性或普适性的规则/行为样式,与宏观的结构紧密相关这一点来看,把微观层面上主体的具体行为也视为制度内容的这种理解确实可能产生概念上难以自洽的逻辑问题。但是,依据社会理论中由吉登斯、布迪厄等学者代表的新潮流所提出的一些重要命题,这里所说的“行为”能够通过对规则、结构“反思性”或“循环回归式”(reflexively)的再生产而与一般性、普适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制度宏观层面的规则、结构与制度内一个个主体的社会行为之间存在二元的关系。一方面,规则或结构作为既成的制约条件或客观实在,控制、规定或支配着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一个个主体具体的社会行为又在使规则或结构得到再生产的同时,不断地把促使规则及结构流动和改变的契机或因素“织进”这一过程之中[7]。如果没有前一方面即规则对行为发挥现实的控制支配作用,制度就将名存实亡。不过,这种支配或规定并非像功能主义所理解的那样主要依靠直接的控制和社会化,而是通过借助符号言语的交往行动(communication)即“话语”(discourse)这一媒介才得以贯彻的。“话语”不仅指主体相互间用符号言语传递表达的意思及信息等内容和这种交往本身,而且还有如下的含意[8]:第一,人们只是依据一定的认知框架或“视界”(perspectives)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表达和交往,但同时这种表达交往本身却也影响甚至规定了人们自身认知框架或视界的形成。第二,“话语”意味着某种内容上相互关联的含意整体,包括已经被表达的和可能得到表达却尚未表达出来的内容。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对作为整体的话语能够心领神会并能随时参加到这种交往中来的人们就共有了同一个话语或意味的“空间”。由于人们在从事具体的社会行为时总是通过这样的交往或话语以接受来自规则或结构的制约支配,制度内的控制过程主要依靠的就不再只是命令的直接下达或事前的内在化,而是经过了一个个主体在交往或话语中重新表达或解释的“过滤”作用,规则对行为的支配也就有了更大的流动性或张力。
就同样通过“话语”作为媒介的个体行为对规则、结构发挥的影响这后一个方面而言,行为所具有的“实践”性质非常重要。“实践”(practice)在这里指的是主体习惯性地依据因话语或交往而形成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认知框架或视界,“自动”或“半自动”地采取的一定行动[9]。在实践行动中,主体一方面受到来自规则、结构的一般性普适性的制约支配,另一方面又往往能够根据当场面临的具体课题和现实情况做出随机应变的适当反应。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这种日常场景里起到重大作用的是一种被称为“实践感觉”的意识。实践感觉依赖于个人独特的生活史和经验而形成,往往难以或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却能够在具体的场景里“即兴”并“瞬间”地将主体导向适当的行为[10]。在这样的行动中主体做出的反应在不违背规则要求而又达成了制度功能这一意义上是承载了规则、结构的再生产过程,同时也因为不断地“汲取”或“消化”了具体的境况及无尽的细节而在规则、结构中埋下流动或改变的契机[11]。就行为通过“话语”的交往而日常性地重新定义或解释着规则、结构的这种性质来说,一个个主体具体的制度运作不再仅仅停留在微观的层面,而显示了与一般性、普适性的内在联系。规则与行为、结构与实践之间这种双向的不间断的动态作用,就构成了制度“反思性”或“循环回归式”的再生产过程。这样的理解确实很适合用来认识或描述程序作为制度显示出的既有相当恒定的性质,同时又流动多样的复杂现象。以这里提示的制度模型为背景,相信一种着眼于具体现象而又始终与一般性、普适性保持联系的制度分析就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