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则不多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只有第125条,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此之外,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首先是二审中,《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使得被告人可能多次被同一家一审法院进行审判。再如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其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都可进行再审,因而这种“有错必究”的审判监督指导思想使得被告人陷入再次甚至多次受追诉的危险[5]。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没有明确的时效和次数的限制,加上法院本身司法不能独立,就容易导致再审权的滥用,以至于同一案件可以被数次提起再审。这就有可能使一些已受到终审判决的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随时、多次受到刑事追诉,其前途和命运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担,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